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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回复

2024-11-25 18:2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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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对我区交通运输工作的支持!现根据您对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所提的意见回复如下:

一、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以下简称“检测点”)的管理主体,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检测点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检测点管理、维护的主体,是基于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而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检测点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检测点的日常运行管理,两者并不矛盾。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进行筛选、审核确认为有效数据后应进入调查确证环节。

采纳您所提到的第十四条“经技术审核符合条件的,推送给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逻辑不清的意见,修改为“经技术审核符合条件的有效数据,经立案随同案件按有关文件要求存档;未立案的,存储期为2年”。

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用检测点采集电子数据实施的行政行为须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名义作出。

采纳您对《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管辖主体提出的意见,修改为“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检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四、采纳您对第十九条(一)的意见,修改为“车型不一致,有证据证明车货总质量不超限的”。

五、对文本中出现的空白处已格式化调整。

衷心希望您能继续支持我区治超工作!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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