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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社会征求意见回复

2025-04-15 09: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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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交通运输工作的支持!现根据您对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所提的意见采纳并回复如下:

一、将第二条“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是指……的检测点。”修改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是指……的场所。”理由:避免循环定义。

采纳回复:采纳您的意见,已将原文修改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是指……的场所。”

二、将第三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保障检测点正常运转。”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县、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保障检测点正常运转。”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辖的县中,有一部分是自治县,但并非所有县都是自治县,建议斟酌修改。依据:广西行政区划、《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采纳回复:采纳您的意见,我区在正式行文中,县(市、区)的表述已包含“自治县”。

三、第四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是否执行专款专用。依据:《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采纳回复:采纳您的意见。2022年以来,我区将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专款专用,感谢您的提醒!

四、建议第四章增加跨省协同管理机制相关内容,建立跨省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

采纳回复:采纳您的意见。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跨省协同管理工作,已建立珠江流域及琼州海峡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出台了8项区域协作联合执法制度,积极推动“粤桂”“滇黔桂”等联合执法常态化磋商机制,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执行相关制度和协议。

五、建议在“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酌情增加对特殊车辆的豁免规定。理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标准,但未对特殊车辆作出特别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采纳回复:采纳您的意见。已将原文相应的表述修改为“车货总质量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第二款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下......”。

衷心希望您能继续支持我区治超工作!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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