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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3-17 08:52     来源:交通厅新闻中心     作者:厅民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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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提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回答:推动我区民航事业加快发展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历年来高度重视的工作,自2008年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以来,在调动各相关市和航空运输企业积极性,加快航线培育,推动我区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目标完成情况看,2022年广西机场旅客吞吐量991.4万人次,同比下降48.5%(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较大);货邮吞吐量16.4万吨,同比增长6.5%。2022年南宁机场完成国际(地区)货邮吞吐量7.3万吨,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保6争7”目标,同比增长207%,连续3年每年实现“翻一番”,全年国际(地区)航空货运增速位居全国千万级机场第一名。培育航线96条,其中国际货运17条,驻场货运飞机达6架。2023年广西机场旅客吞吐量2322.5万人次,同比增长134.3%;货邮吞吐量21.6万吨,同比增长31.8%。2023年南宁机场完成国际(地区)货邮吞吐量8.73万吨,同比增长19.5%,完成了目标任务。培育航线98条,其中国际货运17条,驻场货运飞机达8架。2024年广西机场旅客吞吐量2435.29万人次,同比增长4.85%,国际货邮吞吐量10.78万吨,同比增长23.16%。其中南宁机场国际(地区)货邮吞吐量完成10.76万吨,同比增长23.28%;同时南宁机场国际、地区客运航线快速恢复,2024年国际、地区航线旅客吞吐量78.46万人次,同比增长131.3%。

提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主要内容?

回答:《办法》分为五章共二十条,明确了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及申请拨付的具体条款,包括总则,补贴范围、方式及标准,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及申请拨付,绩效及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二条。其中:第一条阐明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培育南宁机场国内客货运,桂林、北海机场国内客运,区内支线机场国内客货运、客机腹舱载货、通航短途运输客运、新增驻场运力和空管工作以及国家政策允许补贴的国际运输业务等。补贴资金根据自治区本级财力状况及航线开辟情况,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补贴资金年度执行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总额。设区市可依据自身财力情况,加大航线补贴力度。

第二章“补贴范围、方式及标准”包括第三条至第九条。其中:第三条南宁机场国内客货运航线补贴,针对国内客运航线,按照“一线一议”方式支持南宁至北京、上海宽体机航线,其他省市经南宁至东盟国内段航线,南宁至西部陆海新通道共建省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线、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航线;针对国内货运航线补贴,以航班补贴、货量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南宁机场客运航班腹舱载货,根据货品性质、类别、来源地等,按国内航班腹舱载货不超过1元/公斤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另行制定。第四条桂林、北海机场国内客货运航线补贴,针对国内客运航线补贴,按照“一线一议”方式支持桂林、北海至国内旅游城市及客源地城市航线,桂林至西部陆海新通道共建省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线、粤港澳大湾区城市;针对客机腹舱载货,对桂林、北海机场国内客运航班腹舱载货,根据货品性质、类别、来源地等,按不超过1元/公斤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另行制定。第五条区内支线机场国内客货运航线补贴,针对国内客运航线补贴,按照“一线一议”方式支持区内支线机场至区内干线机场、西部陆海新通道共建省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线、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对区内支线机场国内客运航班腹舱载货,根据货品性质、类别、来源地等,按不超过1元/公斤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另行制定。第六条国家政策允许补贴的国际运输业务,对国家政策允许补贴的国际运输业务采取“一线一议”的方式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方式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第七条通航短途运输客运航线补贴,通航短途运输客运航线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对以广西各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执行定期载客飞行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方式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第八条新增驻场运力补贴,新增驻场运力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年。对在广西各机场驻场过夜的客运飞机,区分客运座位情况明确了补贴标准;对投放全货机运力按驻场过夜时间和贡献货量,区分业载情况明确了补贴标准。第九条对民航广西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给予补贴,空管工作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给予民航广西空管分局基础性管理经费,按照325万元/年执行。在南宁机场公共运输起降架次方面,按照同比上年度每增加30架次,增加1万元;在南宁机场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方面,如达到85%,在此基础上每提高0.1个百分点,增加3万元。给予民航桂林空管站基础性管理经费,按照100万元/年执行。在桂林机场公共运输起降架次方面,按照同比上年度每增加30架次,增加0.3万元;在桂林机场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方面,如达到85%,在此基础上每提高0.1个百分点,增加1万元。公共运输架次同比负增长未超过5%,则不抵扣;公共运输架次同比负增长超过5%,则超出部分民航广西空管分局按照每减少30架次,扣1万元,基础性管理经费补贴相应抵扣至280万元为止;民航桂林空管站按照每减少30架次,扣0.3万元,基础性管理经费补贴相应抵扣至零元为止。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及申请拨付”即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条明确了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关于预算申报,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汇总有关设区市航线培育计划、区直新增驻场运力和空管工作计划等,拟定下一年航线培育计划。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初步审核后,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补贴资金预算需求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制的年度补贴资金预算需求,结合自治区本级财力状况,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总额安排及拨付资金。第十一条明确了客货运补贴资金的申请及拨付程序,先是预算通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已汇总的有关设区市航线培育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需求,提出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下达补贴专项资金预算通知至有关设区市;然后是合同签署,各设区市依据补贴资金预算通知,初步拟定航线培育合同和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各设区市依据自治区审核意见,与航线补贴对象签署航线培育合同后,向自治区申请补贴资金;最后是补贴资金拨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各设区市申请材料后,形成季度补贴资金请拨方案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补贴资金至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第十二条明确了新增驻场运力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方式,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根据年度汇总驻场运力相关数据拟定补贴资金的预算需求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形成补贴资金请拨方案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拨付补贴资金至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由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按年度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第十三条分别明确空管工作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方式,民航广西空管分局和民航桂林空管站按年度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补贴资金的预算申请,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形成补贴资金请拨方案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补贴资金至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由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按年度直接拨付至民航广西空管分局和民航桂林空管站。第十四条各设区市最迟应于次年6月底前将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五条各设区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航线培育合同发生变更,如需新增签署航线培育合同,则需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共同会商确定;如航线培育合同终止,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收回自治区本级部分或全部补贴资金。

第四章“绩效及监督管理”包括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第十六条要求加强绩效管理,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做好后续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制的资金绩效目标随补贴资金请拨方案同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工作,在预算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政策执行期满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工作,报告结果作为调整完善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明确了补贴资金监督管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在补贴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办法》特定名词定义、解释权归属和执行期限等。

提问:与《2022版补贴办法》相比内容有何变化?

回答:一是专项资金的来源方面,《办法》仅对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进行明确,适当减轻设区市政府财政压力。补贴资金根据自治区本级财力状况及航线开辟情况,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补贴资金年度执行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总额。设区市可依据自身财力情况,加大航线补贴力度。

二是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方面,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24〕28号)等国家有关新政策新要求,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培育南宁机场国内客货运、桂林、北海机场国内客运、支线机场国内客运航线、客机腹舱载货、通航短途运输客运航线补贴、新增驻场运力和空管工作以及获得国家政策允许补贴的国际运输业务等。其中,“国内客运补贴”明确了自治区认定范围,给区市松绑,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对获得国家政策允许补贴的国际运输业务,采取“一线一议”的方式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方式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确保对建设南宁机场“双枢纽”和打造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形成有效支持。

三是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方面,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补贴资金至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提问:关于资金安排及拨付方面有哪些新内容?

回答:一方面,《办法》更加注重预算管理,注重对资金需求的掌握。在预算申报阶段,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汇总有关设区市航线培育计划、区直新增驻场运力和空管工作计划等,拟定下一年航线培育计划。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初步审核后,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补贴资金预算需求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制的年度补贴资金预算需求,结合自治区本级财力状况,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另一方面,规范了资金请拨的程序,加强过程管理,注重资金安排和管理的合理性合规性。一是预算通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已汇总的有关设区市航线培育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需求,提出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下达补贴专项资金预算通知至有关设区市。二是合同签署,各设区市依据补贴资金预算通知,初步拟定航线培育合同和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各设区市依据自治区审核意见,与航线补贴对象签署航线培育合同后,向自治区申请补贴资金。三是补贴资金拨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各设区市申请材料后,形成季度补贴资金请拨方案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补贴资金至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其中新增驻场运力和空管工作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拨付补贴资金至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再由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按年度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

除此之外,还明确了各区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航线培育合同发生变更时的处理原则。

提问:关于补贴资金监管方面有哪些新内容?

回答:《办法》进一步强化办法执行监督管理,要求加强绩效管理。一是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做好后续绩效管理工作。二是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制的资金绩效目标随补贴资金请拨方案同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三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工作,在预算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预算执行结束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政策执行期满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工作,报告结果作为调整完善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五是加强监督管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要按规定接受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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