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包括:领导简介及分工、机构概况、政策法规、部门文件、政策解读、预算决算、“三公”经费、重大项目、应急处置、政务舆情回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等方面。详见本机关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gxzf.gov.cn/)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具体网址:http://jtt.gxzf.gov.cn/。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微信、报纸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厅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2822845,传真号码:0771-2805550,通信地址:南宁市新民路67号,邮政编码:530012。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申请,申请网址:http://jtt.gxzf.gov.cn/zfxxgk/ysqgk/。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本厅监督电话:0771-2115081,地址:南宁市新民路67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12。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收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