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财政信息 > 其他财政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长资源(梅溪)至兴安高速公路临时收费期限的批复

桂交财审函〔2024〕196号

2024-05-21 11: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中铁建桂林投资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定广西资源(梅溪)至兴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请示》(中铁建投桂林收费〔2023〕171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资源(梅溪)至兴安高速公路临时收费期限的批复》(桂政函〔2024〕49号)转给你们,请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等管理工作,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及社会的监督。同时,严格落实国务院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改善不停车快捷收费服务、实施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等工作部署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删减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