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来宾港武宣港区樟村作业区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意见
广西武宣登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来宾港武宣港区樟村作业区一期工程因未于批复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以及建设单位变更、码头泊位长度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关于来宾港武宣港区樟村作业区一期工程建设方案通航技术的批复》(港航航道函〔2017〕29号)已不再适用。
报来《关于申请审核来宾港武宣港区樟村作业区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晌评价报告的请示函》(武宣登高新型建材上报字〔2021〕25号)及《来宾港武宣港区樟村作业区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规定,经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我厅审核意见如下:
一、拟建来宾港武宣港区樟村作业区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拟建码头)位于来宾市武宣县二塘镇樟村附近的黔江左岸,拟建码头建设规模为6个3000吨级泊位,其中1#~2#为多用途泊位、3#~4#为通用泊位、5#~6#为散货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367万吨,项目建设符合《来宾港总体规划修编(2018—2035年)》(报批本,2019年3月),与《来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年)》相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3〕37号),考虑航运发展,拟建码头通航技术按内河航道I级标准确定,满足航道通航条件要求,对现状、远期发展规划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较小。
二、拟建码头位于弯曲河段,上游距离38#示位标约100米、樟村电灌站约150米、桥巩电站约159千米、柳江红花水利枢纽坝址约160千米,下游距离武宣大桥约12.2千米、武宣水文站14千米、大藤峡枢纽约77千米。拟建码头所在河段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河面宽阔,水深条件良好,与上下游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距离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拟建码头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及《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2020)规定,与航道、港口、岸线规划相适应。
三、拟建码头设计高水位采用洪水重现期20年水位66.63米(1985国家高程系,下同),设计低水位取47.85米(保证率98%)。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及《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2020)要求,同意采用。
四、工程布置
(一)拟建码头设计代表船型采用《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第3部分:西江航运干线》(GB38030-2019)、《西江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3000吨干货船,船型尺度(总长×型宽)为90米×15.8米、80米×15.8米。码头泊位前沿线为SY1点、SY8和SY7点的连线,长587米;停泊水域为SY1点、SY2点、SY9点、SY6点、SY7和SY8点的连线区域范围,宽31.6米,距离来宾~桂平2000吨级航道边线约185米,不占用主航道,符合《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2020)、《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及相关规范要求,同意工程水域平面布置。码头泊位前沿线及停泊水域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1°。下同)如下:
SY1:X=2621894.887;Y=361985.893;
SY2:X=2621863.447;Y=361954.134;
SY3:X=2621728.513;Y=361953.370;
SY4:X=2621727.936;Y=362054.962;
SY5:X=2621599.219;Y=362544.839;
SY6:X=2621729.787;Y=362579.147;
SY7:X=2621768.380;Y=362556.614;
SY8:X=2621894.427;Y=362076.898;
SY9:X= 2621862.848;Y=362072.737 。
(二)拟建码头锚地设置于码头上游约1千米的黔江左岸MWX2规划锚地,经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同意调整的锚地边线距离黔江规划Ⅰ航道边线约48.85米,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尺度为800米×75米(长度×宽度),为MWX21'点、MWX22'点、MWX23点、MWX24点的连线区域范围,采取并驳抛锚系泊方式,满足停泊要求。锚泊地专项建设前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控制点坐标为:
MWX21':X=2620888.299;Y=360557.955;
MWX22':X=2621298.537;Y=361244.763;
MWX23:X=2621234.149;Y=361283.223;
MWX24:X=2620823.911;Y=360596.415。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请你公司落实《来宾港武宣港区樟村作业区-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提出的安全措施。
(二)由你公司具体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按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和国家行业标准《内河航标技术规范》(JTS/T182-1-2020)要求设置永久性码头港区及锚地专设助航标志,并与码头同步建成、验收、使用。你公司应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拟建码头港区及锚地专设助航标志配布方案,港区及锚地专设助航标志的设置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概算,港区及锚地专设助航标志配布方案审查应通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及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参加,在航标设置前须到我厅办理航标设置许可,并接受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的监督。
(三)为确保拟建码头所在航道安全畅通、船舶航行安全,你公司应在码头工程配套建设、维护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船舶靠离泊码头管理。
(四)拟建码头港池及锚地疏浚及弃方处理不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你公司需及时拆除影响通航的码头施工临时设施,以及清除因码头建设所产生的碍航遗留物。
(五)施工期间应设置经我厅许可的施工期间临时助导航标志并接受柳州航道养护中心的监督,爆破施工应采用适当的爆破工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办理相关手续,以保障临近设施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
(六)请你公司尽快落实拟建码头锚地建设,并与拟建码头同步建成投入使用。
(七)锚地建设影响设计38#示位标使用,除调整外还需增设1座示位标。增设的38A#示位标依法应由你公司负责。航标建设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概算,并确保航标使用状态良好衔接。航标建设前须先到我厅办理航标设置许可。
(八)拟建工程距离樟村电灌站泵房较近,请你公司按与其运行管理单位的协商意见做好工作。
六、请你公司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现场监督检查,邀请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及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向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及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通航内容的资料;与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你公司须向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拟建码头工程开工放线、影响通航的施工临时设施及遗留物清除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及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参加。
七、为便于现场监督管理,你公司需在现场设置好高程、平面控制点,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及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如实提交控制点的技术资料。
八、拟建码头自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涉及通航事宜重大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3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
2021年12月11日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海事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海事局,
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柳州航道养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