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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从江— 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 融江特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意见

2022-02-23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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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从江—

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

融江特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意见

广西交通工程建设保障中心:

报来《广西交通工程建设保障中心关于审核从江—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融江特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函》《从江—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融江特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规定,经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我厅审核意见如下:

一、拟建从江—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融江特大桥(以下简称拟建桥梁)于柳州市融安县浮石镇夏河村附近跨越融江。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国函〔2013〕37号),考虑航运发展,拟建桥梁跨越航道通航技术按内河航道Ⅲ级标准确定,通航设计代表船型采用《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1000吨级干货船、《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第3部分:西江航运干线》(GB38030.3—2019)集装箱船XJ—J2、《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一顶2×1000吨级船队,桥梁通航技术符合航道通航条件要求,对现状及规划航道的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二、拟建桥梁桥址穿越现有浮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距离麻石电站约34.1千米、融安连接线融江大桥约8.05千米、大车河融江汇流口约2.6千米、规划鹭鹚洲旅游码头约2.3千米、10千伏高压线约1.41千米、鹭鹚洲约1.3千米、西龙渡口1约216米、兰洞河口约130米、西龙渡口2约120米;下游距离隘口村渡口3约73米、隘口村渡口4约295米、220千伏高压线约840米、浮石船闸锚地约2.84千米、浮石电站约3.84千米、三北高速浮石融江大桥约4.32千米。桥位所在河段河道较顺直,河床河势稳定,附近无易变洲滩,与规划码头、桥梁的距离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但与现有浮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上游兰洞河口、西龙渡口2,下游隘口村渡口3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通过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取消现有浮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搬迁上游西龙渡口2以及下游隘口村渡口3等措施,桥梁选址基本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与航道、港口、岸线规划相适应。

三、拟建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洪水重现期10年水位116.16米(1985国家高程系,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取110.36米(保证率98%),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同意采用。

四、拟建桥梁主跨采用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结构,通航设计为单孔双向通航,通航孔跨径180米方案,30#与31#桥墩孔间为通航孔,桥梁设计通航净宽140米,通航净高、侧高均为21米,设计通航净宽范围内梁底标高不底于137.5米,桥墩承台顶高程低于桥区航道底高程,满足设计代表船型通航尺度要求。拟建桥梁通航孔桥墩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1度)

30#桥墩:X=2782083.8150,Y=334008.6789;

31#桥墩:X=2782072.9760,Y=334188.3421。

五、原则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拟建桥梁主桥墩结构受力按2000吨级船舶及一顶2×1000吨级船队较大撞击作用设计并设置防撞设施,其余涉水桥墩按防撞要求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不得恶化通航孔水流条件和减少通航净宽,并应与桥梁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使用。

六、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请项目业主落实《从江—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融江特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二)由项目业主具体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按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和国家行业标准《内河航标技术规范》(JTS/T181—1—2020)要求设置永久性桥区助航标志,并与大桥同步建成、验收、使用。项目业主应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桥区助航标志配布方案,桥区助航标志及设施的设置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概算,桥区助航标志配布方案审查、验收应通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及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参加,在航标设置前须到我厅办理航标设置许可,并接受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的监督。桥区水上航标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按有关规定与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办理移交维护手续。

(三)拟建桥梁桥区航道尺度基本满足通航要求,同意不进行桥区航道疏浚。请项目业主及时拆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并清除所有因桥梁建设所产生的遗留物。

(四)施工期间应设置经我厅许可的施工期间临时助导航标志并接受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的监督,以及采用其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桥区附近横渡渡口营运安全。

(五)请项目业主严格执行《从江—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融江特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措施和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应在拟建桥梁建设前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取消融安县浮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准,以及完成上游左岸西龙渡口2、下游右岸隘口村渡口3搬迁工作。

七、请项目业主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现场监督检查,邀请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及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向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及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项目业主须向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拟建桥梁桥区航道疏浚开工放线及验收、工程开工放线、影响通航的施工临时设施及遗留物清除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及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参加。

八、为便于现场监督管理,项目业主需在现场设置好高程、平面控制点,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及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如实提交控制点的技术资料。

九、拟建桥梁自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涉及通航事宜重大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3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

2022年2月23日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海事局,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柳州海事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航道养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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