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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一、拟建华能钦州海上浮动测风设施工程(以下称拟建工程)位于钦州市南面约15海里处海域,项目建设未占用钦州港现状港口设施水域及《钦州港总体规划》(2035年)规划的港口岸线、航道和锚地,对现状通航条件及发展需要的影响较小。
二、拟建工程距离西侧钦州港东航道约5海里,距离现有1#外锚地约2海里,距离钦州港规划锚地外3#锚地约1.3海里,远离现状及规划港口岸线、航道和锚地,工程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 JTS 180-3-2018)要求,与航道、港口、岸线规划相适应。
三、拟建工程设施采用浮标形式,浮标直径10.0米,型深2.2米,设计吃水0.95米,基础中心坐标(WGS-84坐标系)为:东经108°43′46.70″E,北纬 21°28′6.24″N。浮标上安装相应的测风系统等设施。
四、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请你公司落实《华能钦州海上浮动测风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提出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由你公司按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2016)要求设置拟建工程专设助航标志,并与工程同步建成、验收、使用。并按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要求办理拟建工程施工期、测量期专设助航标志设置手续。
(三)拟建工程施工作业及弃方处理不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你单位需及时清除因工程建设所产生的碍航遗留物。
(四)拟建工程与钦州港东航道、1#外锚地距离仅2海里,为避免出现因浮动测风设施移位产生碰撞危险,请你公司实时监测设施的位置,并及时将异动情况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五)拟建工程测量结束停止使用后,你公司应及时拆除所建设的工程有关设施,恢复原状。
五、请你公司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现场监督检查;与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你公司须向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工程开工放线、影响通航的施工临时设施及遗留物清除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参加。
六、为便于现场监督管理,你公司须向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如实提交工程建设相关的高程、平面控制点的技术资料。
七、拟建工程自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涉及通航事宜重大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3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须重新申请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
2021年4月7日
抄送:钦州市交通运输局、钦州市发展改革委、钦州海事局,自治区港航
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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