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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9号泊位工程安全条件重新审核的意见(桂交行审〔2022〕482号)

2022-11-25 12: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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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临码头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9号泊位工程重新开展安全条件审查的请示》(桂华临司字〔2022〕23号)悉。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9号泊位工程已于2020年5月9日取得我厅安全条件审核意见,项目建设中由于低温丙烷的卸船流量、输送管径以及码头综合用房位置和消防供水水源方式与原安全条件审查结论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根据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重新进行了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向我厅申请重新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委托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于2022 年11月19日在钦州市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了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9号泊位工程安全条件重新审查会。现根据专家组意见,对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9号泊位工程安全条件重新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低温丙烷的卸船输送管道管径从DN700调整为DN600,卸船流量从2900立方米/小时调整为2400-2600立方米/小时,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9号泊位工程典型事故情景三维仿真模拟计算报告》及中检集团康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9号泊位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2022年11月报批稿),在金鼓江作业区19号泊位码头与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之间适当位置增加实体隔断设施的措施可阻止管道泄漏后可燃气云扩散至电厂及其生产办公楼区域。请你公司在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实体隔断设施建设。在此之前,必须采取暂时撤离受影响范围内人员等切实可行的安全管控措施,未落实有效管控措施前不得作业。

二、根据项目重新报审的工程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结论,结合《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9号泊位工程安全条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9号泊位工程安全条件重新审查会专家组意见》(2022年11月19 日),在落实报告所提出的安全措施和要求以及上述的安全措施后,我厅同意《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9号泊位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2022年11月报批稿)的结论,认为该项目具备工程建设需要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三、鉴于低温丙烷等码头装卸货物泄漏扩散事故直接影响到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请你公司争取钦州市人民政府支持,务必与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协调达成共识,针对码头装卸货物泄漏扩散事故制定双方协同的应急联动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四、其他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液体散货码头19号泊位工程安全条件审核的意见》(桂交行审〔2020〕76号)执行。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钦州市人民政府,钦州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石化产业发展局、钦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会,钦州海事局,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检集团康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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