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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桂交水运函〔2024〕81号

2024-02-29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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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为做好2023年度广西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对象

(一)评价范围为列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年度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评价对象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承担上述评价范围工程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及2023年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超过3个月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及试验检测人员。

(三)2023年度等级发生变化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均按新等级进行信息采集必须覆盖全年信息。2023年首次取得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参加2023年度信用评价。

二、评价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三、评价时间安排

(一)2024年3月8日前,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录入信用自评资料,同时将自评表(见《办法》附件5)提交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质量监测鉴定中心)。

(二)2024年3月8日前,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完成信用评价的自评工作(自评表见《办法》附件6、附件7),并将自评结果提交项目业主。3月10日前,试验检测机构在系统中完成其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查项目的自评以及项目业主的评价,同时提交至质量监测鉴定中心。

(三)2024年3月18日前,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完成系统内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复核评价,并录入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资料。

(四)2024年3月22日前,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完成试验检测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的复核工作,编制信用评价工作情况报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定。

(五)2024年4月10日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4月30日前,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采取网上自评与书面自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试验检测机构的网上自评资料由其自行填报,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的网上自评资料由其授权母体检测机构负责填报,网上信用评价资料统一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ttiis.cn/)填报。书面自评情况应提交项目业主复核,项目业主提出评价意见,经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确认后提交至质量监测鉴定中心。

(二)请质量监测鉴定中心通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按规定做好信用评价的自评及资料录入工作,督促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各试验检测机构应如实填报相关评价资料,未如实网上填报自评资料或与其书面评价资料不一致的,将视为存在虚假资料并予以扣分。

(四)各单位提供的书面信用评价表须加盖评价单位公章,并附失信行为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未附失信行为证明材料的,将不予采纳。

(五)存在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人员及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其个人信用评价需提交至质量监测鉴定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覃木宝,0771-2115067;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运管理处,曾鑫,0771-2115043;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谢小红,0771-4950381、0771-4979423,邮箱:3423942970@qq.com。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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