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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的通知(桂交内审发〔2021〕89 号)

2021-10-25 08: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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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开展我厅内部审计工作,我厅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211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 11 号令、《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97 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8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的适当性和效性,为促进单位完善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是指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设置的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坚“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相结合的原则,围绕“防风险、强管理、纠错弊、增价值、促展”的内部审计宗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遵以下工作方法,认真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内部审计机构应紧紧围绕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扎实开展审计工作,切实做好审计服务。

   (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内部审计机构应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全部业务活动纳入审计范围,不留审计“死角”,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确定审计工作重点,进行重点监督与服务。所属单位较多的单位,应按照三年轮审一遍的要求,安排好审计工作。对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已安排过审计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原则上当年可不再安排审计。

   (三)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各单位按预算、财务、项目管理级次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服务工作。

   (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防范风险;探索创新审计理念、审计制度机制、审计方法手段、审计管理和审计队伍建设。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程序,审计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创新审计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先进的审计技术,促进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置内审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根据国家编制管理规定要求和管理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足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并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必要的工作经验。各单位应当严格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参加后续教育和内部审计业务培训,本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业务知识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厅直属二层单位内部审计负责人任免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审定社会中介机构制定的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忠于职守,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交通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和指导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内部审计信息化的发展规划。

   (二)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内部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建设各阶段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足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四)根据同级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总体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报送同级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

    (五)维护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对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

(七)配合并协调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八)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本行业各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审计监督职责:

   (一)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在法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本单位内设机构以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间,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八)发现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 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单位党委(党组)提出表扬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照同级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内部审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内部审计制度、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统报表工作总结工作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等应当将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审计工作开展。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接受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 结;

(二)交通运输审计统计报表;

(三)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

(四)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 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请单位 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按要求报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如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调整或修改,应经单位主要负 责人批准后报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

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同级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要求,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区厅和厅二层单位组成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厅三层机构组成的审计组成员人数,视单位内部审计人员人数定,一般不得少3人。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制定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进度安排。审计方案由审计组主审或主审指定专人制定,并应研究和采用适当的标准,经审计组组长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写明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审计通知书应于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送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1. 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2. 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对象存在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3. 被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4. 其他特殊情形。

   (五)实施内部审计活动,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具体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收集证据,评估证据的相关性、充分性和证明力,分析和解释汇总证据,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从而发现问题,得出结论。在实施审计业务时,要保持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证据材料,由提供材料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六)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全面、其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材料,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调查记录、财务资料调用凭据、审计查帐记录。

(八)沟通中期进展情况。

    在审计项目进行过程中,审计组内部成员应当定期、及时与审计组主审、(副)组长、审计机构负责人沟通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更改项目实施计划、程序、范围、方法,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提高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必要时,编制中期报告,由审计组组长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反馈给被审计单位。

(九)形成审计结论,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初稿。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并将经过复核的内部审计报告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进一步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十)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的,起草审计决定。

(十一)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证据材料、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起草 的审计决定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审计组起草正式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 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十二)内部审计机构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予以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十三)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申请审计复核;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十四)内部审计机构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应当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报告应当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移交本单位纪检、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处理。纪检、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十一审计构或履行部审的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时,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各类审 计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视情况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有关审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划;

(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指导本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 机构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四)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 审计业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等方式,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 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进行表彰和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单位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及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对正在违反国家或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或损 失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本规定所称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各单位的行政长(法定代表人)和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领导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被审计对象是指所属单位(含投资设立的控股或主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各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桂交内审发〔2014〕19停止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桂交内审发〔2014192014220 日施行以来,推动了我厅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职责落实,内部审计行为规范,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全方位深入开展。在促进了国家和部重大决策部署及厅党组重大决策落实,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揭示单位风险隐患,纠正违法违规,建立整改长效机制,规范和提升单位管理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18 年国家审计署印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11号令并于当年 31 日起施行;2019 年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 7并于当年 41 日起施行。2020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并于当年 111 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及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度相继出台,要求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更加完 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更加规范。因此,修订我厅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势在必行。

我厅重新修订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遵循了国家、自治区及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原则和新时代交通运输内部审计工作 的形势与要求,结合我厅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新修 订版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增加了《内部审计程序》章节,保留原版关于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规定。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共有八个章节四十四条规定。章节分为:总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 责任追究、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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