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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2020-01-14 17:45     来源:内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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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有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政府采购范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调整和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重要意义。“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改革方案》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集中度的基础和保障,逐步缩小集中采购范围差异,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相对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和机构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二、调整至与《目录及标准指引》范围基本一致。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在综合分析全国各地集中采购目录情况基础上,确定了货物、服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参考范围。我区以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为准,确定了我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目录,其中“车辆加油服务”,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暂缓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工程类项目全部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三、不再发布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改革方案》“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和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结合我区没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实际情况,我区不再发布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四、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改革方案》“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要求和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为2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自治区本级及市县级单位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统一为60万元。

五、《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不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六、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得再自行确定。

七、我区《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11日起执行,在未公布更新版本之前将沿用此版本。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附件: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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