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了行政许可事项“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要求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完成通航建筑物设计后报请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为切实加强取消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和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机构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三、监督检查内容
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和符合要求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证航道安全畅通,重点检查:
(一)是否报请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二)是否报请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三)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审批同意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四)是否存在恶化通航条件,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的问题。有无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安全通航的措施,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
(五)通航建筑物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是否采取解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有无赔偿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检查,抽查频率一般为每年至少1次,检查形式为实地现场检查,检查台账资料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或安排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直接检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工程档案及有关案卷材料。
六、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者根据工作计划和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指派两名以上持证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或调查处理。
(三)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一)罚款。
(二)责令停止建设。
(三)限期补办手续。
(四)责令恢复原状。
(五)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
(六)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七)责令限期清除。
(八)依法组织清除。
(九)责令改正。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