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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0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交水运复〔2024〕157号

2024-05-11 17:5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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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港口设置限时限量危险品堆场的建议(第202420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牵头办理,南宁海关,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协同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十四五”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钦州石化产业列入了全国“十四五”重点打造的五大世界级石化产业集群之一的泛大湾区石化产业集群,成为我区打造面向东盟的万亿级绿色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的重要支撑。期间,我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高水平开放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的部署要求,大力支持钦州市发展石化产业,持续加快推进钦州港域石化类等危险货物相关的港航基础设施建设。

一、持续提升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堆存能力

为进一步缓解钦州港域石油类等危险港口货物堆存压力,充分挖掘危货集装箱堆存能力,根据2022年12月1日实施的《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3部分:危险货物集装箱》(GB 16994.3—2021)“装载GB6944—2012中8类、9类固态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当所载货物无副危险性,包装类非一、二类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时,可与普通货物集装箱混堆”的规定,我厅积极指导下属单位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学习国内先进港口经验做法,在北部湾港探索实行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与普通货物集装箱混堆的方法,释放危险货物堆存作业能力,以缓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不足的问题。一是制定《钦州港域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不足调研服务工作方案》,主动做好服务,争取早见效、见实效。二是与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由钦州港片区管委组织的调研组,并赴广州南沙港、深圳盐田港开展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及做法。三是咨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专家,解读技术规范,论证混堆可行性。四是指导企业聘请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8类、9类固态危险货物集装箱与普通货物集装箱混堆评价。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等,已于2023年10月起实施混堆。

二、关于“由于2G堆场面积和基础设施条件有限,在未能取得上述27种危险品港口‘限时限量’存放资质,导致相关危险品无法在口岸依法、依规接受海关口岸检查,影响进出口业务正常开展”的问题

根据《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3部分:危险货物集装箱》(GB16994.3—2021)要求,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直装直取,不应在港内堆存、滞留;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确定存放时限和数量,满足安全要求后,限时限量存放。2023年,钦州海关在钦州港大榄坪南作业区码头后方新增危险品临时停放点,保障危险品查验通关。

三、推进“在港口建设‘限时限量’存放危险品集装箱堆场”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厅将积极统筹发展与安全,持续指导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建设港口限时限量存放危险品集装箱堆场,有序提高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平。同时,配合海关等部门支持和指导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尽快解决危险品进出口业务的难点堵点,共同推动钦州石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区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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