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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港航领域电子证照有关事宜的函

桂交水运函〔2024〕12号

2024-01-18 16:0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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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便企利民,加快交通运输数字化改革,我区自2023年12月26日起全面启用港航领域7类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此次全面启用的电子证照包括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二、我区港航领域电子证照严格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电子证照第3部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T/T1385.3-2021)、《水路运输电子证照第4部分:船舶营业运输证》(JT/T1385.4-2021)、《水路运输电子证照第8部分: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JT/T1385.8-2023)、《水路运输电子证照第9部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JT/T1385.9-2023)、《水路运输电子证照第10部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JT/T1385.10-2023)、《水路运输电子证照第11部分: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JT/T1385.11-2023)、《水路运输电子证照第12部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JT/T1385.12-2023)等行业标准制作。港航领域电子证照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加盖相应的交通行政审批专用电子印章,统一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和“广西数字港航一体化平台”共享和对外展示。港航领域电子证照可以通过“港航云在线”APP扫描二维码核验。

三、我区鼓励港航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申领港航领域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请贵厅(局、委)给予认可、支持。

特此函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领域电子证照样例



2024年1月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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