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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区内河LNG动力船舶发展,促进能源节约,减少污染物排放,优化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广西船闸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3〕62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交办规划〔2018〕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内河航运发展实际,我厅就广西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广西申请优先过闸的LNG动力船舶。
二、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条件
(一)符合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营业运输证,船舶检验证书标注有LNG燃料动力。
(二)制定有LNG动力船舶的过闸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以及针对LNG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船员持有LNG动力船舶特殊培训证书,对船员开展了过闸安全知识培训及专项应急演练。
(四)在LNG罐体附近醒目位置标识“LNG动力”标记。
三、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申请
(一)船舶所属企业将需要优先过闸的LNG动力船舶资料向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提出申请。
(二)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收到企业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照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条件进行审核,转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收到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转报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优先过闸条件的LNG动力船舶予以公布。
(四)西江船舶调度中心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的LNG动力船舶实行优先过闸调度。
(五)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LNG动力船舶科学运营的指导,充分发挥清洁能源动力示范效应。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加强对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的协调。
四、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安全监管
LNG动力船舶企业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如有申报虚假信息、安全隐患未整改等情况,由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其优先过闸资格,一年内不予再申请。一年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符合申报条件,可以再次向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提交申报材料。LNG动力船舶企业应建立船舶运营安全技术经济监控制度,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五、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12月29日起实施,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771-2115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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