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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 号)要求,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 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办理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企业。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三)制证与送达: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在网站公布结果,供申请人查询
八、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如齐全、符合则同意申请通过。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 号)要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事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
(一)主项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二)子项名称: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三、设定依据
(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 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的企业及个人。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制证与送达: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在网站公布结果,供申请人查询。
八、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方式:集中审查。
标准如下:设计文件审批:召开设计审查会议,邀请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地方交通局、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专家参加,会议由设计单位汇报,咨询单位提出对设计的咨询意见,地方交通局及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意见,会议讨论各方意见后,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由设计单位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审批部门。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 号)要求,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三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布)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 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办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企业。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三)制证与送达: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在网站公布结果,供申请人查询。
八、操作规范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现场核查。标准如下:
1.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2.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和现场检查组;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4)现场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5)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6)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4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 号)要求,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事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8年第5号)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三)《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4年第5号)第4段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对百色市辖区内符合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条件的申请实施审批。
六、实施对象
建设港口设施申请使用非深水岸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七、申请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关于项目使用岸线的初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海事、航道部门意见。
八、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承诺办结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九、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表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保持文面整洁,不得涂改,并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反两面打印;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表格应粘贴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现场拍摄的六寸彩色照片;
4.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申请表中提出现场审核意见,如实填报项目是否已开工建设等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或A3型纸的规格装订;打印或复印的材料应完整、清晰;
2.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所提交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符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相关要求。对岸线利用部分内容深度符合《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6号令)的有关要求,主要包括拟建项目业主基本情况、项目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的符合性、建设必要性、岸线使用方案与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性、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岸线使用方案应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蓝图。
十、责任划分
(一)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法定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办理批复文件(会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等使用港口岸线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其他损失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项目予以许可的;
4.擅自增设、变更涉及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审批条件的;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5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 号)要求,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五)《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第四十七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对于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管理权限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仅限百色市辖区内实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六、实施对象
申请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承诺办结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八、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审查申请人上报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3.申请书应使用国际标准A4印制;
4.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文字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并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材料要求:核对专业材料是否按要求签名、盖章,与原件是否一致;。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6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 号)要求,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二、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子项名称: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三、设定依据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交运发〔2013〕448号)“三、JT/T 325-2013标准实施的有关要求(五)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高、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工作机构,…… ”。
(四)《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评定内容、规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旅客运输的客车,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评级的依据。”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对辖区内符合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条件的申请实施审批。
六、实施对象:
需要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车辆的广西生产商或进口商。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组织成立专家组、审查、现场实测(其中组织专家现场实测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三)制证与送达: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在网站公布结果,供申请人查询
八、操作规范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并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材料要求:核对专业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验证是否符合中级客车技术要求。
九、责任划分
(一)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3.现场查看和实测责任: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
4.评定结果发布责任:符合条件的,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5.复核责任:对中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7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 号)要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二、事项名称
(一)主项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二)子项名称:
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备案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结果备案
6.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7.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结果备案
三、设定依据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2015年12月8日颁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该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 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申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的企业及个人。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同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
八、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2.材料要求: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8
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 号)要求,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事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进行办理。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二、事项名称
(一)主项名称
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子项名称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施行,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四条 第一、二款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2017年9月4日发布,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 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办理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企业。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三)制证与送达: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在网站公布结果,供申请人查询
八、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装订成册,文字、图标清晰。 2.材料要求:文件、资料类别齐全。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9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
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 号)要求,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百色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二、事项名称
(一)主项名称: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子项名称:
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
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三、设定依据
(一)《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2005年4月13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百色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对百色市辖区内符合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条件的申请实施审批。
六、实施对象
终止经营、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广西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三)制证与送达: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在网站公布结果,供申请人查询
八、操作规范
(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申请表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表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
4.申请表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九、责任划分
(一)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备案申请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国际道路运输终止经营申请表、营业执照、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当场办结。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签章,制发送达备案办结通知书;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重新打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在经营许可范围中删除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内容(如经营许可事项未在自治区级运管机构范围的,由市、县级运管机构发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10日内收回涉及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或变更《道路运输证》相关内容;登记注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档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提出的申请事项而予以备案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6.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备案决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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