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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七、三十八、三十九)整改工作情况公示

2023-05-16 16: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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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64号)(以下简称《整改方案》)要求,我厅积极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七、三十八、三十九)整改工作,目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现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七)整改工作情况

(一)问题七: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西北海时指出,“把红树林保护好”,但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学习不深、研究不够,对红树林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沿海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缺乏足够认识。《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自2018 年实施以来,自治区没有组织对地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也没有对红树林破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一些要求未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地以外5000 多公顷红树林保护不力;考核评价制度未严格落实,不能有效压紧压实红树林保护责任;调查监测体系薄弱,多起红树林受损案件均是破坏到一定程度、甚至大面积死亡才被发现。

(二)整改责任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三)整改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资源保护重要讲话精神,提高对保护红树林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加强红树林管护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护红树林资源安全。落实红树林资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

(四)整改措施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资源保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五)整改完成情况

1.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政治站位。我厅通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印发通知、个人自学等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和关于红树林资源保护重要讲话等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文件,要求层层组织传达学习,切实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相关业务处室高度重视,督促北港集团切实做好红树林受损问题整改。

2.系统研究谋划,主动融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制定印发《广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广西绿色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以规划来指导全区绿色交通发展。同时把红树林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工作融入交通运输发展全过程,在《北部湾港总体规划(2021-2035年)》修编中,凡涉及红树林资源保护区的港口选址要进行避让或调整;针对平陆运河航道工程提出了多项详细减缓环境影响的对策,如开展“平陆运河(兰海高速钦江大桥以下段)航道工程建设对红树林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和“平陆运河(兰海高速钦江大桥以下段)线路唯一性论证报告”;钦州市龙门大桥本应直通金鼓大道,经多次专题研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优化了路线设计,走向避让茅尾海红树林保护区,尽管项目里程增加,投资金额增加约5亿元,但有效避免了对保护区内红树林的干扰,达到了保护红树林的目的。

3.加强环保培训,坚定生态环保理念。组织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开展以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论述”为主题的环保培训,300多名领导干部和员工参加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深化了思想认识,增强了绿色生态环保理念。

4.制定整改方案,加强督查指导。制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2021年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红树林资源保护等问题,扎实推进整改任务,确保整改取得成效。同时,厅分管领导多次组织到北部湾沿海港口现场检查指导,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关注的红树林问题、港口环境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按照红树林修复保护方案,分区域、分类、分时间节点进行问题整改,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工作的验收销号。

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八)整改工作情况

(一)问题三十八: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区属大型企业,没有起到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在督察多次指出该集团下属企业生态环境问题后,仍未深刻汲取教训,始终重建设轻保护,对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从集团层面研究部署推动下属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导致生态环境问题不断。2017年6月以来,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泊位工程,无视施工区域周边大片红树林死亡情况,不顾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多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持续野蛮施工,致使红树林受损面积逐年扩大,最终导致257.67亩红树林受损,死亡数量高达37988株,其中部分死亡红树林树龄达三十年以上,区域生态系统受损严重。此次督察不仅发现其下属企业广西铁山东岸码头有限公司在北海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破坏红树林,还发现下属多个港口码头企业存在物料露天堆放、未建设防风抑尘措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其中,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港分公司石步岭码头硫磺堆场含硫强酸性废水直排入海,pH值仅有2.82,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超出排放区域环境功能水质要求16.8倍,在海面形成明显污染带;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硫磺堆场废水pH值低至3.48,COD浓度高达4808毫克/升,部分通过雨水沟直排入海;钦州广西北部湾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仓库,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存。

(二)整改责任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三)整改目标要求

完成榄根作业区红树林生态修复和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破坏红树林问题整改,加强对红树林的监测管护,保持红树林稳定良性生长。落实煤炭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硫磺堆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快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场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整改措施

督促指导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港口和码头的污染防治工作,按计划完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五)整改完成情况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我厅通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印发通知、个人自学等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和关于红树林资源保护重要讲话等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文件,要求层层组织传达学习,切实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整改落实,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相关业务处室高度重视,督促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切实做好红树林受损问题整改。

2.督导项目业主广西铁山东岸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由公司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全面抓好整改,编制了《北海港铁山港区榄根作业区码头红树林修复和保护项目改善海洋生态系统水动力及生态修复方案》《广西铁山东岸码头有限公司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涉红树林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督导广西铁山东岸码头有限公司清理红树林区域海洋垃圾和影响红树林生长的互花米草,疏导红树林区域积水,在受损区域全部补植红树苗,建设自动喷淋冲洗系统,加强红树林巡查管护,改善红树林生境;委托权威单位持续开展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施工和保护措施,改善红树林生境。根据监测结果表明,监测区天然红树林群落分布状况较去年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表明天然红树林生长状况稳定,死亡趋势得到遏制且未发生扩大化。

3.指导沿海三市港口管理部门在辖区港域范围内深入开展水运行业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专项环保检查和回头看核查,督促指导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印发《钦州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钦州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环保有关制度,细化环保工作要求,强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港口管理部门共深入码头企业38次,出动执法人员50多人次,重点督查散杂货码头20多家,累计排查发现问题100多个。对发现的问题各企业均按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及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经复查,企业均已有效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北部湾港口环境持续改善。

4.建章立制,构建有效管控体系和长效机制。把红树林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工作融入交通运输发展全过程,在《北部湾港总体规划(2021~2035年)》修编中,凡涉及红树林资源保护区的港口选址要进行避让或调整;针对平陆运河航道工程提出了多项详细减缓环境影响的对策,如开展“平陆运河(兰海高速钦江大桥以下段)航道工程建设对红树林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和“平陆运河(兰海高速钦江大桥以下段)线路唯一性论证报告”;指导码头业主出台《北部湾港“十四五”绿色港口发展规划》《北部湾港零碳港口建设行动方案(2022年—2025年)》《广西北部湾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绿色港口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等文件,进一步夯港口码头实绿色低碳发展。

三、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九)整改工作情况

(一)问题三十九:茅岭江流域 、茅尾海海域非法采砂猖獗,大量非法采砂船长期夜间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活动,非法沙场达58个,长期盗采对流域、海域及岸线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经督查组督办,防城港市共管控非法采砂船42艘,查实盗采砂量168万立方米。各有关部门对采砂日常监管各行其是,未能形成打击合力,虽然多次开展专项行动,但行动蜻蜓点水,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

(二)整改责任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整改目标要求

完成非法砂场的取缔和生态修复工作,全面规范砂石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形成多部门参与的非法采砂治理格局和长效机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从根本上遏制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非法采砂行为。

(四)整改措施

督促指导防城港、钦州市履行主体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和“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保持对河道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对河道、海域非法堆砂场进行彻底整治,完成场地复绿。开展深化打击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专项整治工作,突破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堵点;建立健全海域采砂与河道采砂监管有效衔接、联动执法的长效机制。督促指导防城港、钦州市组织相关职责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非法采砂船舶,重点打击利用两地交界水域进行躲避的非法采砂船舶,形成 长效机制,持续整治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的非法采砂船舶。

(五)整改完成情况

1.我厅要求沿海三市港口管理部门在辖区港域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运输海砂专项整治行动,对港口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巡查、明察暗访,组织座谈会,督促港口企业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严禁在港区内为非法运输海砂船舶提供靠泊装卸海砂行为。2021年以来沿海三市港口管理部门共开展143次检查,出动执法人员489余人次。经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北部湾港港口企业为非法运输海砂船舶提供码头靠泊、装卸或堆存作业服务等行为。

2.我厅督促指导沿海各市交通运输部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运输海砂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指导防城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茅岭江流域非法采砂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深入茅岭码头开展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沙问题整治工作,通过加强海上和路面的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督促指导钦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茅岭江流域和茅尾海海域非法采砂整改方案》和《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风江流域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钦州市通过常态化开展24小时全方位全海域全天候巡查值守监控,严厉查处各类涉海违法行为。钦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实执法人员到钦州市政府组建的海洋执法特勤大队开展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沙问题整治工作,为执法检查保驾护航。督促指导北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源头监管,联合综合执法、公安交警、应急、治超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深入辖区内货运企业和源头装载企业去开展源头治理工作,确保源头治理工作措施落实 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督促货运企业对非法采砂销售使用海砂违法行为一律禁止运输,有效地打击非法运输海砂行为。据统计,沿海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联合有关部门查处“三无 ”砂船及非法采砂船舶共计112艘,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2798辆次,查处非法改装车辆1581辆次,非法采砂运砂销售使用海砂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开展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交水运函〔2021〕150 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报的广西籍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 处理,对38艘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行为实施从重处罚,约谈了涉事企业,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要求现场立即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限时完成整改,确保船舶规范经营,落实清单销号管理。

4.落实广西河道采砂监管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自治区水利厅联合我厅等11个部门印发了《广西河道采砂十项监管机制》,我厅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广西河道采砂十项监管机制》,有效遏制河道非法运砂行为,促进砂石资源综合利用。

四、验收情况

目前,经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七、三十八、三十九通过验收销号。

综上,《整改方案》中问题编号七、三十八、三十九涉及我厅的整改任务及步骤已全部完成,拟开展销号备案,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10个工作日(2023年5月16日—5月30日),监督电话:0771-211522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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