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贺州、防城港市行政审批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今年以来,我区连续发生了多起涉及货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自治区领导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发生。为落实自治区领导的批示指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常态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行业安全稳定,决定在全区开展“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区“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安 厅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今年以来,我区连续发生了多起涉及货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自治区领导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发生。为落实自治区领导的批示指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常态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行业安全稳定,决定在全区开展“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决定在全区开展“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通过开展“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道路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实现涉及货运车辆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大幅下降,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时间
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7月10日。
三、整治对象
全区经营性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以下统称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及个体经营者。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货运“企车人”排查摸底和资质复核。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同级行政审批、公安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道路货运经营者、车辆、从业人员资质(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摸清货运行业底数,建立货运企业安全生产台账(参考样式见附件1)。要通过数据共享,强化信息比对,建立货运个体经营者登记台账(参考样式见附件2),确保数据准确性。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对广西运政管理系统、机动车和驾驶员登记系统的“企车人”信息进行比对后,再由各市县督促相关“企车人”申请更正广西运政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或办理注销证件等相关手续。对于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经营者,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于已经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证件超有效期180天以上的从业人员,依法注销从业资格证件。对于依法注销的企车人信息予以公告。(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及相关市行政审批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全面开展货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部署,全面监督检查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企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的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实现闭环处置。对隐患排查治理及闭环处置不力的货运企业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加大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频次,依法查处重大隐患;对超资质范围运输经营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予以公开曝光;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提请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三)严格查处货运“企车人”违法违规行为。
1.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公路、水路部分)》的执法事项,根据统一的执法检查要求,从货运企业经营资质、人员管理、车辆管理、规范经营、动态监控、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2.各级公安部门要强化路面执法。一是科学部署勤务。要统筹辖区内货车流量较大、事故多发、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点道路沿线勤务,根据警情时空分布,实施区域、路段联合勤务、错时勤务,既防止公路沿线长距离见不到警力执勤执法,又避免执勤执法站点密集启用,减少重复执法检查,最大限度提升用警效率,营造严管严查整治声势。二是加强列管布控。深化重点企业和重点车辆、驾驶员风险画像制度,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高风险货运企业安全监管,及时将隐患突出的无实际动态监控管理的企业列入高风险运输企业名单,将其所属车辆纳入高风险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布控库实施全国列管列控,推动切实消除隐患。6月底前,各市列管辖区内隐患突出的货运企业以及所属车辆超过100辆的大型运输企业不少于5家。三是精准研判查缉。要充分发挥集成指挥平台作用,落实分级分类查控机制,加强违法预警车辆拦截处罚和高风险企业所属车辆拦截检查教育,确保对重点隐患车辆的预警拦截率和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5%和70%。要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大重点货物装载企业周边道路、货物运输主要通道等路段管控力度,切实提升执法针对性。四是加强源头管控。联合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货运企业对车辆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交通违法未处理、驾驶员驾驶证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排查清理。五是强化交通秩序管控。要依法打击对故意堵路、强行冲关、破坏设施、聚众 闹事、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确保正常的治安环境和交通秩序。(责任单位:各市公安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3.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每月联合集中开展10日以上的“打非治违”行动,加大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超限超载、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行为的查处;持续开展打击“百吨王”车辆行动,在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基础上,加大源头治超,强化高速公路入口、普通公路重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打击力度。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交规〔2022〕6 号)的规定进行联合惩戒。对路面执法发现的非法改装货车,要在处罚、卸载后将车辆恢复原状。要利用车辆动态监控等信息系统,分析超限超载货源地,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进驻货源地检查,强化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4.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平台运营企业、重点营运车辆、重点驾驶员的管理,重点对今年以来全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通报违规情况进行查处,逐一销号并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各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车辆和从业人员明细要定期通报,并督促整改,形成闭环。对2022年以来连续两个月通报违法违规排名前十的运输企业和车辆,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安监发〔2014〕150号)的规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名单逐级报至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四)进驻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联合对违法违规行为占比高、“百吨王”现象严重、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问题集中、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智能安防设备、2020年以来发生同责及以上亡人交通事故的企业,以及“金融服务+运输”和“汽车销售+运输”的货运企业进驻巡查,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谈话、主体责任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回头看”等,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职责情况,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其中,对2020年以来发生同责及以上亡人交通事故的企业进行全覆盖进驻巡查;对2021年以来发生同责及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货运企业,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进驻巡查。(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五)开展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整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区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交办函〔2023〕18号)要求,组织学习《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1〕679号),定期应急演练,强化驾驶员防御性驾驶和应急驾驶培训,切实提升驾驶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充分评估本辖区普货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情况,按照先重点后其他的原则,分批推进考核工作,合理制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计划,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已开业 6 个月以上企业未完成两类人员安全考核的,责令企业限期完成安全考核。对新申请或开业 6 个月以内的企业,要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做好政策宣传,逐户提醒企业在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安全考核。对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原两类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已作废的,责令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安全考核。(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市行政审批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加快推进货运车辆安装使用智能安防设备。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客货运车辆技术安全水平的通知》(桂交便函〔2022〕1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籍客货运车辆安装使用智能安防设备的通知》(桂交便函〔2022〕178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货运车辆安装使用智能安防设备工作。(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及相关市行政审批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七)开展重点路段、桥隧和建设工程的排查专项行动。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职责组织公路养护和运营单位推进公路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未按规定设置中间隔离设施、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标志缺失、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基础台帐,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意见和对策,挂牌限期督办。各级公路发展(养护)中心和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区普通公路安全隐患突出点段治理重点攻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公(交管)〔2023〕37号]要求,开展普通公路安全隐患突出点段治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吸取河池市环江县“5·5”事故教训,加强交通工程建设执法检查,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等要求确保施工现场驻地和临时场站等选址符合安全性要求,并加强分包、外包单位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砂石、水泥等物资的运输管理,严防超限超载。(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持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要精心策划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宣传,通过电视广播、媒体发布会、官方新媒体平台等手段,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整治氛围。一是加强企业宣传。要深入货运企业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法规、知识和意识教育,推动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和遵规守法意识。要公开曝光一批违法突出的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名单,震慑和倒逼企业整改隐患问题。二是加强警示提示。要深化重点风险预警提示,结合本地区事故特点,集中曝光近期货车肇事肇祸案例,重点针对超速、疲劳驾驶、超限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路面遗洒、刹车失灵、紧急避让等突发情况应急处置,以及大雾、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安全驾驶,加强警示教育。三是加强精准宣传。要用足用好“交管12123”APP、车辆动态监控监测平台等提示功能,强化点对点精准宣传教育,向货运驾驶员精准推送安全提示信息,增强安全警示效果。(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自治区公安厅联合成立全区“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胡华平和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交警总队总队长黄济贤担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全区“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委办(联系电话: 0771—2115229,邮箱:pahyzb@163.com),请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处各派1人参加。各市县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人员、设备、经费等工作保障,将“平安货运”与各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与各地已开展的专项活动相结合。部分专项任务需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合开展的,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落实“四个一”要求。
一要制定一个具体行动方案。各市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实际,联合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确保取得实效。二要组织一次检查前普法学习。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要针对专项行动执法人员组织开展一次相关法规学习,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条款。三要解决一批重大安全问题。通过本次行动,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四要问责一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大安全问题久拖不决,重大隐患长期不能解决的,将进行调查问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强化督导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1.组织开展专项督导。领导小组将牵头组织对今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的部分市县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2.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情况督导。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负责督导至少3家货运企业,各市负责督导至少5家货运企业,其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也要在辖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督导。
3.严格督办考核。各地各单位行动开展情况将作为2023年绩效考评、安全生产工作和“平安交通”考核评价的内容。领导小组将持续加强“平安货运”过程跟踪督办,适时组织开展综合督导。
4.形成长效机制。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形成长效沟通协调和协同工作机制,共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要加强信息共享,对“企车人”的信息比对形成常态化机制。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执法分析和改进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着力整治突出问题,紧盯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形成“无事不扰,有事常在”的工作态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
1.请各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本单位、辖区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联络员等信息(见附件3)逐级汇总报至工作专班。
2.各市交通运输局商公安局后,每月30日前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见附件4)报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和工作专班汇总。
3.各市交通运输局商公安局分别在每周一(第一次从5月15日开始)将上一周的《“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2023年7月20日前将行动工作总结和《“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累计)报至工作专班。
相关单位联系人及邮箱: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曹麟杰 0771—5706594,648694279@qq.com
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游春霞 0771—2115429,ygjaqk@gxjtyst.cn
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
罗哲涛 0771—3198835,gxglajk@gxjtyst.cn
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
李 国 0771—2115769,ggjaqb911@163.com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吴卓键 0771—2115565,dlyszf@gxjtyst.cn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工作专班)
刘 卫 0771—2115229、0771—2115135,
周隆波 0771—2115201,pahyzb@163.com
附件1
县(市、区)普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参考样式)
序号 | 企业名称 | 实际办公地址 | 经营许可证信息 | 营业执照信息 | 车辆数 | 2020年1月以来同等及以上责任亡人事故情况 | 主要负责人信息 | 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记录 |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至 | 总数 | 牵引车 | 重型货车 | 事故起数 | 死亡人数 | 较大事故起数 | 较大事故死亡人数 | 姓名 | 职务 | 电话 | 安全考核情况 | 姓名 | 职务 | 电话 | 安全考核情况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附件2
普货运输个体经营者登记管理台账(参考样式)
序号 | 个体经营者姓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经营许可证信息 | 营业执照信息 | 车辆信息 |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记录 |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至 | 车牌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车辆类型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附件3
“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联络人
单位名称: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备注 |
1 | 分管领导 | ||||
2 | 联络员 |
注:请于2023年5月20日前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pahyzb@163.com)。
附件4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重点监管道路运输企业 | ||||||
编号 | 企业名称 | 营业地址 |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 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 | 列入 次数 | 当事企业陈述和申辩情况 |
重点监管营运车辆 | ||||||
编号 | 车牌号码 | 所属企业 | 车籍所在地 | 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 | 列入 次数 | 当事车辆所有者陈述和申辩情况 |
重点监管营运驾驶员 | ||||||
编号 | 驾驶员姓名 | 从业资格 证书号码 | 发证机关 | 列入重点监管 名单事由 | 列入 次数 | 当事驾驶员陈述和申辩情况 |
单位负责人: 联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栏应填写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当事企业(车辆所有者、驾驶员)陈述和申辩情况”栏应填写其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或“无陈述和申辩”等。
附件5
“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年月 日
县(市) 名称 | 核查普货企业数量 (户) | 核查普货个体户数量 (户) | 整改普货企业数量 (户) | 整改普货个体户数量 (户) | 整改普货企业闭环情况 | 整改货车闭环情况 | 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 处罚情况 | ||||||||
合格(户) | 整改中 (户) | 注销 (户) | 核查货车数量(辆) | 整改货车数量(辆) | 合格 (辆) | 整改中 (辆) | 注销 (辆) | 吊(注)销从业资格证(本) | 新增安全考核合格数(人) | 立案调查数(起) | 罚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注:1.同时具有普货、危货资质的企业核查数据仅普货数据。
2.“注销”栏,请填写核查期间企业主动申请终止经营以及运管机构依法予以吊销、撤销等所有办理了注销手续的企业数量。
3.每周一报送上一周“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
4.2023年7月20日报送整个行动期间的“平安货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累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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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