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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交运输发〔2013〕 124号

2024-01-16 17:0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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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 2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提请当地政府加快研究制定城市客运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研究制定经营期限届满道路客运班线管理办法,完善道路客运运力退出机制并认真贯彻落实,对于经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不予许可。

二、认真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

(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客运站按要求公布票价,会同物价部门清理客运站经营性收费项目,从严处理客运站借经营服务名义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强行收费、乱收费等行为。

(二)全面清理和规范货运收费。道路货运站场、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中心等经营服务性费用应坚持公平、自愿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货运驾驶员强行收费。

(三)加快推动免收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推动调整全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

三、建立完善运价和油价联动机制,消化油价大幅波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与运价的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或加收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做好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农村客运燃油价格补贴工作,并加强督查,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指导道路客运企业按照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规定,及时调整运价,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引导运输经营者积极应对,采取优化运输组织管理、合理安排运力、加强节能管理、树立节油意识、加强节能驾驶培训等措施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四、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动态监控,完善运力调控机制。

(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快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建设,逐步掌握当地企业、驾驶员、车辆、经营情况等数据,加强对行业动态监控。要加快编制当地城市出租汽车运力发展规划,确需增加运力的,按程序征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展或新增本县出租汽车运力时须征求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以年度发展计划为原则的道路客运运力发展工作机制和规则。

(三)研究制定全区道路货运信息动态监测办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道路货运动态监测及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布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运价水平等重要信息。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研究制定打击非法营运、治理超载超限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异地经营超过3个月的营运车辆实施备案管理的规定。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

(一)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道路客运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标,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在2015年底前达标。

(二)积极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规定,组织和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有序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客运安全监管工作,要注重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意识。

六、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规划和国土部门,将道路运输站场规划纳入到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站场空间布局。同时协调配合国土部门编制年度站场建设用地计划,明确各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用地指标。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措施,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提升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能力;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年度实施方案,促请城市政府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民办实事的工作计划,加大对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力度;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免征城市公共汽车车辆购置税、免征公交站场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税等政策。

(三)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提供配套资金、向交通运输部推荐申请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方式推进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制定开展甩挂运输试点的专项扶持政策和落实有关通行费优惠政策,鼓励推进甩挂运输发展;积极推进客运场站地源热泵空调 等技术应用,降低能源消耗,并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制定相关政策大力倡导驾培行业应用驾驶培训模拟器、教学磁板和多媒体教学软件实施教学,推广“油改电”技术;通过购置资金补助、能耗补贴等方式鼓励购置新能源公共汽车,降低废气排放;鼓励各市加快开展出租汽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运营效率。

七、关心职工生活,保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指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依法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要督促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并通过补贴、补偿等措施,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职工合理的收入和福利。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职工收入应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

八、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建设工作,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组织,密切跟踪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了解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诉求,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国家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促进城市客运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九、落实工作责任,突出重点,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维稳工作领导机构,行业和企业、企业和承包经营者或驾驶员之间层层签订责任书;定期排查稳定隐患,加强日常信访处置工作,拓宽诉求反映渠道,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确保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企业,要予以停班、停办业务,直至停业整顿;明确工作责任制,对因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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