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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交规〔2022〕6号

2022-11-02 10:3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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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

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6部委《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政研发〔2018〕18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做好对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信用理念和信用手段着力解决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扎实做好公路货物运输违法超限超载失信行为的收集、汇总,依法依规、审慎认定严重失信行为,让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受到惩戒,逐步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区公路货物运输安全有序发展,为把我区加快建成全国前列、西部领先“交通大省”贡献新的力量。

二、目标任务

至2023年底,对公路货物运输违法超限超载失信行为的收集、汇总,对公路货物运输违法超限超载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公布、惩戒、修复实行全区覆盖;至“十四五”末,在全区公路货物运输领域建立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信用长效机制,并逐步建立守信激励机制,为加快交通强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达到严重程度的超限超载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准确作出失信认定。

(二)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客观存在且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对认定的失信行为予以公开,体现失信责任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监管区域内按照事权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上下沟通和合作,共同完成对失信责任主体实行惩戒目标。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者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约谈、通报,并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的责任主体实行惩戒。

四、组织机构

(一)自治区成立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区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作的决策和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组  长:黄永忠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副组长:庞福生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陈朝华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执法处处长

成  员:李思晖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汽车处副处长

        杨森涛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处长

        蓝 俊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监督局副局长

        陈锡诗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处长

        黄上强  自治区应急厅统计处处长

        农贵林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副处长

        陈小龙  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糖料发展处副处长

        谢殿武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

        郭庆红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管理处处长

        农正定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处长

        姚凤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处长

        韦红教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教处处长

        韦瑞雪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小健  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主任

        姜永春  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党委书记

        韦昌永  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主任

        黄锡春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二)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办公室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办公室。

1.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主要职责:负责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下文明确10种情形中的第7、第8、第9、第10种情形)的认定,联合惩戒实施,信用修复的受理、核查、认定和处理,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  任: 庞福生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成  员:杜  佳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执法处一级警长

        韦  孟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振兴指挥部(汽车组)干部

        檀恒立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二级调研员

        陈智伟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监督局四级调研员

        马腾飞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二级主任科员

        韦钧元  自治区应急厅统计处副处长

        许晓洁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二级主任科员

        陈小龙  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糖料发展处副处长

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主要职责:负责自治区层级失信行为的收集、汇总,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公示,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认定(下文明确10种情形中的第1、第2、第3、第4、第5、第6种情形)、报送、公布,联合惩戒实施,信用修复的受理、核查、认定和处理,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  任: 庞福生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成  员:龙  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副主任

        吴文羽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管理处三级调研员

        覃木宝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高级工程师

        聂建华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干部

        刘鹏博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教处(信息中心)干部

        覃  升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机关党委干部

        陈  东  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政策法规科科长

        洪畅茂  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法制监督科科长

        蒋符发  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李  梅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公路执法科副科长

五、具体工作流程

(一)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以下简称: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2.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取消备案的;

5.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7.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9.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违法行为以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为准,“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二)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

1.失信行为的收集。自治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在行政审批和事前监管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信息;自治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执法、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以及向公安机关了解到的失信行为信息。

2.失信行为的汇总。自治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明确一内设部门负责汇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收集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负责汇总的部门对以下三种途径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

(1)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从自治区政务共享平台、自治区治超联网系统平台、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收集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2)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外省抄送的广西籍失信行为信息。

(3)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各成员单位发现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3.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公示。

(1)公示平台。自治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收集、汇总的涉及前述10种情形之一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众号等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同时应函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

(2)公示内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列入涉及严重失信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名单有效期等。

4.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自治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具有前述10种情形之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经作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不改变结论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改变结论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自治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作出认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告知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附件1-1、附件1-2)。

5.严重失信行为的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日、4月3日、7月3日、10月3日前,将上一季度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上报交通运输部。

6.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布。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信息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推送至国家信用网站进行公布。自治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用国家信用网站公布的信息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并将信息推送至有关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共享。需在有关信用网站进行公布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三)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惩戒。

1.受惩戒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依据发改财金〔2017〕274号文件规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为受惩戒的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2.对受惩戒责任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限制或禁止失信责任主体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①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对失信责任主体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②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对失信责任主体依法采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责任主体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③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参与投标活动。

④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为失信责任主体新增项目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

(2)对失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⑤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对失信责任主体从事货车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责任主体加强道路查纠。

⑥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进行排查,加强上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⑦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责任主体的监管。在货运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责任主体超限超载情况的重点监测,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上桥行驶。

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⑨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失信责任主体,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⑩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⑪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在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⑫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参评文明单位。对失信责任主体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⑬其他措施。

(四)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信用修复。

失信责任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从“信用中国”等信息平台撤出,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相关信息存档。

1.失信责任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2.当事人自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2)、《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或《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3-1、附件3-2)。

(2)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核查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4)修复认定。认定部门(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4),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将修复处理结果逐级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上报交通运输部。

(5)修复处理。交通运输部将修复处理结果备案,并抄送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失信名单期限一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1)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2)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3)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4)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4.失信责任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出失信名单:

(1)失信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2)已开展信用修复并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的;

(3)列入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通过前两条途径移除的失信名单主体,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如在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同类失信行为,应直接纳入失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由相应领域的失信名单制度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交通强区、推进“信用交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和专门人员,不断夯实基础、补好短板,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作用。

(二)加强协调对接联动。已实施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市、县(市、区),应将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纳入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有关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对接联动,依法依规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三)加强科技支撑。学习借鉴先进省份经验,强化大数据及云平台技术应用,将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定期汇总上报,并实现对失信责任主体信息自动生成、自动比对、自动抄告、自动提醒、处理结果自动反馈等功能,不断提升工作效率。

(四)加强考核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强化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推广;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交通”平台、单位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严重违法超限超载、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内容,扩大影响力和震慑力,为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请各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附件:1-1.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1-2.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2.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3-1.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

      3-2.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4.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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