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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指导意见

2021-07-22 1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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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区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机构执法协作,建立职责明晰、协作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厅发〔2019〕84号)、《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政策口径>的通知》(桂机构改革办发〔2019〕1号)、《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调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桂编办复〔2019〕11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自治区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桂编办复〔2020〕163号)等,结合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自治区本级

(一)职责划分。

1.总体原则。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和政务服务事项统筹管理工作。厅机关其他职能处室具体实施自治区本级承担的政务服务事项。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市县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具体履行自治区本级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职责,负责高速公路和自治区事权的港口、航道安全生产和应急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见桂编办复2020163号文件)

厅直属各中心在行业领域范围内,承担履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执法事项的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协助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自治区事权的港口、航道安全生产和应急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协助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高速公路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监督管理工作。

2.具体事项。

(1)政务服务事项。厅机关层面,政策法规处负责归口管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牵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其他职能处室负责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件的办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即办件的直接办理和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件的受理。

厅直属各中心负责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中介服务、组织听证、初审意见等事务性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自治区本级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导市县开展其承担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交通运输领域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组织协调跨区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履行自治区本级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厅直属各中心、厅机关各职能处室征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见、建议。

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全区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厅机关其他职能处室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综合检查、专项检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稽查,指导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规划、政策。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拟订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具体工作标准、规范,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内部运行机制。

1.责任划分。

厅直属各中心开展相关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对外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承担责任,对内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厅直属各中心、厅机关各职能处室进行内部监督和追责。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厅名义具体履行自治区本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承担责任;厅政策法规处开展指导、监督。

2.协同配合。

厅直属各中心、厅机关各职能处室在办理具体事务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及时移送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职过程中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时,可向厅直属各中心、厅机关各职能处室提出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支持的需求,厅直属各中心、厅机关各职能处室应全力配合。

3.具体工作协调。

厅机关各职能处室可针对具体政务服务事项,为对应承担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的厅直属各中心拟订事项清单,明确具体工作运行细则。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与厅直属各中心、市县交通运输局的业务沟通、信息共享,针对具体工作共同建立协作机制。

(三)工作要求。

1.明确组织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共同发挥改革后的体制机制优势,在自治区党委编办未明确法定职责之前,不得以无某项行政职能为由推诿扯皮。

2.做好思想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加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服从工作安排和需要。

3.加强联系衔接。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配合事项和协作机制。

二、市县级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可参照上述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本市县另有集中审批、执法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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