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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行为案

2023-06-20 15: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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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广西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是南宁市第一条建成运营的轨道交通线,全线长约32.1km,共设车站25座,均为地下车站,轨道1号线日均客运量37.98万人次/日,单日最大客运量76.88万人次。因此安全运营关乎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和城市的正常秩序,重要性不容忽视。南宁市交通运输部门高度重视城市轨道运营安全,建立完善违法行为上报、投诉等渠道,加强对城市轨道安全生产检查,对侵害地铁安全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该案为南宁市首例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受到南宁市市民和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

二、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2日15时50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分公司报告称,2021年1月22日15时43分,轨道交通1号线突发侵限事故,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在南宁市凤岭片区完善工程24号路施工现场勘察施工过程中,直径为9厘米的钻头击穿了百花岭站至埌东客运站下行区间K27+900隧道,侵入轨道隧道98厘米,与当时正在运营的列车发生擦碰,列车已中断运营。

同日16时,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展开调查。经深入调查核实,明达公司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轨道交通隧道及列车受损,危及市民出行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法情节严重,依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发后,明达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于2021年2月5日缴纳罚款五十万元整。 

三、案件分析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并根据执法人员收集到的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宁轨道公司安全监察部副部长等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了以下案件事实:2021年1月22日,明达公司因南宁市凤岭片区路网完善工程需对凤岭24号路进行补充勘察钻探施工。当天上午10时22分许,该公司技术员陈某带领4名作业人员到上述道路K0+700-760段开展地质勘察钻探作业,计划钻孔8个。13时30分许,作业人员已完成了2个孔的钻探作业,开始对施工区域的9#和11#孔进行钻探。期间,地铁保护巡查单位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巡查人员葛某巡查发现上述施工区域钻探作业在地铁保护区范围内,于是先后于14时33分和15时03分对现场勘察作业人员送达《地铁保护区非地铁项目现场交底表》和《南宁轨道交通集团轨道交通地铁保护区施工作业告知书》,对在地铁保护区域内进行钻探作业的勘察单位明达公司开展现场交底并要求立即停止钻探作业。明达公司施工现场技术员陈某表示该项目为重点项目,工期较紧,拒绝停止施工。

15时30分许,作业人员对11#孔钻探至13米左右深处时,出现掉杆的异常情况。钻机手随即将该异常情况报告技术员陈某,并称地下可能有空洞。技术员陈某在已收到轨道巡查人员送达的《南宁轨道交通集团轨道交通地铁保护区施工作业告知书》,知晓钻探作业位于地铁保护区内的情况下,仍然对作业人员下达继续放杆到底探测空洞深度的指令。作业人员按照指令放杆到隧道底后提杆,提杆中探杆与经过的地铁列车相碰撞,造成探杆变形无法完全提出地面,导致该线百花岭站至埌东客运站区间下行线公里标K27+900米处隧道管片被钻穿,地铁列车受到损坏,发生地铁侵限事故。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本案中,明达公司在勘察施工过程中,钻头击穿了地铁1号线的隧道,损毁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构成“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疑难焦点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系部门规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与《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4号,系地方性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均作出“禁止损坏(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的规定,但是二者法律责任中规定的罚款标准不一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标准差距大,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责任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而本案明达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轨道受损、列车损坏,运营中断等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适用《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更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因此,南宁市交通运输局适用地方性法规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处罚决定适格。

五、案件办理效果和典型示范意义

安全运营关乎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和城市的正常秩序,重要性不容忽视,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客流量大,且为首例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市民和主流媒体的关注度高。案件的快速精准办理,有效维护了地铁的运营安全,对漠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企业起到了严正警示作用,预防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是反应迅速、审慎调查此次南宁地铁1号线侵限事件发生在日间地铁正常运营时段,系威胁城市轨道运营安全的重大应急突发事件。作为行业执法监管部门,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迅速集结执法精干力量,立即出动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待相关部门顺利完成乘客疏散及转运工作后,连夜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询问调查。鉴于该事件的较高社会关注度,又是南宁市首例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案件,无相关案例可供参考,因此执法人员本着审慎的态度,仔细研读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取证全面、细致、迅速,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为案件的立案查处、处罚数额裁量、执行等后续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强威慑力,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五十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决定,对漠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企业起到了严正警示作用,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最大限度预防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生。

三是保障市民安全,强化隐患源头治理随着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保护区内实施的工程项目在所难免,并且向着“深、大、近”的方向发展,直接或者潜在地对地铁安全构成威胁。从本案处理的教训来看,要抓好轨道保护区内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一是要提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抓细抓实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安全防护方案、监测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等施工方案报送轨道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需要办理许可的相关作业,在得到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应当全过程自觉接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二是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业监管部门要全方位多举措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各类专项行动,督促企业及时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对拒绝整改、敷衍整改、隐患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及时曝光;三是要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涉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等多个部门单位,为保证日常施工和发生应急安全事件时处置和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环节衔接顺畅,应加强各部门联合协作,共享信息资源、创新监管举措、强化联合惩戒,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秩序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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