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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某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政复议案

2019-12-10 16: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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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基本案情:2018年7月2日,申请人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出口被某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拦下。因该车在治超联网信息系统中存在超限记录,执法人员要求申请人对相关超限记录进行处理。申请人未处理相关超限记录便自行离开。2018年7月4日,被申请人相继向申请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签收上述文书并交纳相关罚款。2018年8月22日,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向某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某复议机关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为上述行政处罚的合理对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时仅能出具涉案货车的超限记录,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是货车车主或超限记录中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因此,申请人并不是上述行政处罚的合理对象。
  【案件启示】
  “先取证,后裁决”原则是实现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行为要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原则,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行政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并没有收集到充足证据证明申请人是货车车主或超限记录中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正基于被申请人违背“先取证,后裁决”原则,才导致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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