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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不服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诉讼案

2018-09-18 17:3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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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人:乘客(证人)车某

  基本案情:201728日在某市客运中心路段,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唐某波驾驶湘XXXXX号车从某市火车站搭载3名乘客到某市客运中心,在火车站时唐某和乘客车某约定3人到某市市客运中心的车费为20元,到某市客运中心后唐某已经收取这3名乘客共20元车费。检查中发现,该车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车上有多张写有“出租车联系卡”的名片并印有司机的手机号码,还有几张自制的地名线路牌。

  焦点问评析】

  收集证据时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当某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对当事人唐某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唐某乘客(证人)车某串通将唐某收取的车费改口为乘客(证人)车某给唐某的烟钱,并出示了乘客(证人)车某写的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时,唐某和乘客(证人)车某等人都承认是车费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全程执法记录视频。

  案件启示

  及时固定证据。非法营运中的乘客和司机大多是本村或邻村的“乡里乡亲”,为了逃避行政处罚,当事人很多时候会提前跟乘客(证人)沟通好帮其作伪证,乘客(证人)也不好意思拒绝,当事人和乘客(证人) 改口推翻原来的证词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唐某当场收取这3名乘客共20元车费的事实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对于车上的“出租车联系卡”、印有司机手机号码的名片和几张自制的地名线路牌,执法人员及时进行了取证,对当事人和乘客(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并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制作的询问笔录由相关人员签字并按手印予以确认,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最终采信执法部门的证据,维持了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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