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以案释法

唐某不服某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

2020-08-13 10:2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法规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

被告:某交通运输局

20161222日,某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火车站附近发现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XXXXXX小轿车涉嫌有违规行为,该车辆被查时原告搭乘2名乘客从火车站到某地,约定收取运费50元,且原告未能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当日,被告对原告的车辆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此后,被告分别于2017118日、2017220日向原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查明事实、认定相关证据,依法判决原告需缴纳相关罚款30000元。

【焦点问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相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案中,原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即属于违法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应承当相应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交通运输局依据职权及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处以30000元罚款,于法有据。

【案件启示】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是“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也被俗称为“黑车”。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看似方便群众出行,实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危害乘客的人身安全。加大对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地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