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9 16: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法规处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某交通运输局
2018年9月20日,刘某驾驶张某的桑塔纳轿车,从A地载客1人至B地,收取乘客车费80元。因该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被某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对车主张某作出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某交通运输局败诉,撤销某交通运输局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即违法行为人。某交通运输局查明驾驶员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本案的违法行为人即是刘某而非车主张某。所以,某交通运输局的处罚决定属于处罚对象错误。
【焦点问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客运管理秩序,行为人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某是车主,但张某从客观上没有非法客运的行为,故无需承担违法责任。某交通运输局作出对张某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应该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