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基本案情】
某公司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构建混凝土挡墙侵占公路排水沟,致使该路段长期积水,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损坏路产。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某公司到指定地点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某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结合损害事实,计算了赔偿金额,并通知该公司交纳路产赔偿费。该公司未缴纳路产赔偿费,某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依法提出民事诉讼。原一审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为由作出驳回该公路段起诉的裁定,被二审法院撤销。
【焦点问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路赔偿是侵害行为人就已经损坏或侵占公路的事实,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损坏或侵占的数量、程度、后果等技术参数,按照公路赔偿收费标准或民事补偿原则计算收取费用。若认为公路赔(补)偿费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国家的路产损失将无法得到赔偿,道路无法进行修复。就损坏公路行为而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责任,与公路产权人向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并不冲突。
【案件启示】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民生的全面进步,我们在享受便捷交通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影响公路产权的行为。如擅自占用、挖掘、破坏公路等。这些行为如果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即是侵害路产路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行为要承担经济赔偿、补偿等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