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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文种类: 通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下放南宁市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22〕40号)
发文字号: 桂交法规发〔2022〕40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9日 印发日期: 2022年05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年份: 2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下放南宁市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22〕40号)

2022-05-27 18:3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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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等11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方案, 现予以印发,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承接并组织实施。

附件: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下放方案

2.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下放方案

3.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方案

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下放方案

5.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下放方案

6.公路、水运项目施工、监理、 勘察设计、机电工程自行招标事宜备案下放方案

7.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下放方案

8.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下放方案

9.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下放方案

10.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下放方案

1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下放方案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要求,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办理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企业。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根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三)制证与送达: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在网站公布结果,供申请人查询。

八、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如齐全、符合则同意申请通过。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2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要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事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三、设定依据

(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 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申请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的企业及个人。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根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制证与送达: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在网站公布结果,供申请人查询。

八、操作规范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集中审查。标准如下:

设计文件审批:召开设计审查会议,邀请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地方交通运输局、公路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专家参加,会议由设计单位汇报,咨询单位提出对设计的咨询意见,地方交通运输局及公路部门提出意见,会议讨论各方意见后,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由设计单位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审批部门。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3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要求,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 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办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企业。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根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三)制证与送达: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在网站公布结果,供申请人查询。

八、操作规范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现场核查。标准如下:

1.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2.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和现场检查组;(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4)现场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5)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6)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要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二、事项名称

(一)主项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二)子项名称

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备案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结果备案

7.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8.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9.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结果备案

三、设定依据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该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 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申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的企业及个人。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根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同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

八、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2.材料要求: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5

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要求,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二、事项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

三、设定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申请公路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的企业及个人。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根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同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

八、操作规范

(一)招标结果备案齐备以下内容

1.招标评标工作报告(盖章版,PDF格式)。

2.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含专家打分表,PDF格式)。

3.开标、评标相关材料(开标记录表、专家抽取表、候选人公示截图等等,PDF格式)。

4.结果备案表。

(二)审查主要要点

1.公示期是否满3个工作日,是否有投标人提出异议。

2.专家打分表有没有畸高畸低的情况,一般偏离平均分50%以上属于畸高畸低。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6

公路、水运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自行招标事宜备案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要求,公路、水运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自行招标事宜备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二、事项名称

公路、水运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自行招标事宜备案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审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申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的企业及个人。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根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同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

八、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2.材料要求: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7

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要求,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事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进行办理。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二、事项名称

(一)主项名称

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子项名称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63号)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28号)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 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企业。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三)制证与送达: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在网站公布结果,供申请人查询。

八、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二、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三、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根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同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

八、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材料内容的审查标准

1.审查材料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要求;

2.审查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要求;

3.如都符合则给予备案,不符合则不同意备案。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9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要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二、事项名称

(一)主项名称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

(二)子项名称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期间,依法开展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七、实施程序

(一)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二)进入建设项目施工、办公场所检查。

(三)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或者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六)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处理。

八、操作规范

检查方式:随机抽查、专项督查。标准如下:

(一)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从业单位对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3.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4.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5.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二)实施监督检查时,抽取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三)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2.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4.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5.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五)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四)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10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要求,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二、事项名称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

三、设定依据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28号)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申请鉴定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根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同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

八、操作规范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3.试运营期间出现的质量缺陷处理的报告;

4.竣工质量检测报告。

(二)审查方式:检验。标准如下:

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1.检查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2.检查试运营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的处理情况;

3.对工程外观全面检查。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11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要求,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二、事项名称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定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四、下放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至南宁市实施。

五、权限范围

(一)普通公路除国道、跨设区市省道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二)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改扩建以及增设互通立交项目(不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三)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万吨(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三级(不含)以下通航段跨大江大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六、实施对象

申请鉴定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同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

八、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九、责任划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重点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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