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水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实施期限为2024—2028年,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17〕17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不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专项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预算(计划)的公路水路项目建设、改造、养护或灾损修复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切块下达重点帮扶地区。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无偿补助、财政奖励等方式对自治区本级及市、县(市、区)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予以支持。除国家、自治区明确采取以奖代补资金方式安排外,其余项目采取无偿补助方式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
(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
(三)公路灾损恢复重建项目。
(四)航道、船闸、锚地、防波堤、通航设施等水路项目。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公路水路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六)公路交通应急中心建设、公路服务区建设、智慧公路、港口、航道信息化建设项目。
(七)对获评“四好农村路”全国、自治区示范县予以奖励。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公路水路公益性项目。
第七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包括公路(含桥隧)建设、危旧桥(隧)加固改造、公路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公路贷款贴息、公路预防养护、公路修复养护、公路专项养护以及公路应急养护等项目支出。该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具体项目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补助资金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渡改桥及新建桥梁、连通工程以奖代补、农村客运站、便民候车亭、县乡村农村物流节点等项目支出。
补助到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由自治区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资金由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到非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可采用项目法或者因素法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由非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照本办法安排使用,完成公路建设工作目标。
具体操作流程为: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综合考虑各市、县(市、区)发展和财力情况、交通建设任务、脱贫人口人数、上一年的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结合预算资金安排等情况,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将资金切块下达至有关市、县(市、区)。
第九条 公路灾损恢复重建项目,包括补助市、县(市、区)因暴雨、台风、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有功能为主的应急性工程项目支出。
该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根据市、县(市、区)上报灾损情况结合预算安排情况安排补助。
第十条 航道、船闸、锚地、防波堤、通航设施等水路项目是指沿海港口港区公共航道、锚地、防波堤以及内河航道、通航设施、船闸、锚地等项目。该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具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项目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公路水路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包括自治区本级事权的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批准前所开展的各项工作费用和直接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服务的公路水路规划及课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经费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项目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符合申报要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结合专项资金规模统筹纳入当年度的支持计划进行安排;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合理编制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安排。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年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需提前下达市、县(市、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前下达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将上级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属于转移支付给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除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资金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的五十日内正式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除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资金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的六十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印发后二十日内将文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对自治区采取项目法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提出调整方案报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的批复意见,调整项目资金并组织实施或收回财政用于支持其他交通运输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下达满两年项目未实施,且未向自治区提出调整使用方案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文收回已下达的项目计划,并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同步收回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管理,对因无法按时实施超过两年以上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上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报告调减项目建设计划和收回财政资金。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该部门(或企业)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自治区本级实施的项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执行;由市、县(市、区)实施的项目,按市、县(市、区)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根据有关项目竣工管理规定,对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整理,形成项目竣工报告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桂财建〔2018〕196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将不定期对项目验收情况实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设置专项资金年度总体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做好后续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批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不予安排资金。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工作。对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试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应根据脱贫攻坚相关要求设计绩效目标,确保完成交通扶贫目标任务,并将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备。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结束或预算项目完成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对照事先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自评报告应自下而上汇总形成。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4—2028年,覆盖在此期间专项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17〕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