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交安监函〔2021〕8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云桂铁路广西有限公司、广西南崇铁路有限公司、广西南玉铁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卡富斯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桂交规〔202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桂交安监函〔2021〕88号)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特点,现就做好我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全区新立项和在建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公路、地方铁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含养护施工项目)应当参保安责险,会同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实现交通建设工程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
二、保障范围
工程建设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损失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施工企业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上述事故产生的医疗救护、抢险救援、事故鉴定、法律服务,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
三、承保与投保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全区新开工和在建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相关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按要求落实安责险费用,参保安责险。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检查。
(一)投保主体。安责险由施工企业依托工程项目进行投保,由项目建设单位统筹代缴投保或施工企业自主投保,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作为行业安责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起至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并取得相应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合格相关文件之日结束,大型水运工程、高速公路工程、铁路建设工程可实行逐单商议的形式投保。
(三)概预算未批复的项目。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工程概预算未批复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责险保费列入工程概预算(工程保险费部分),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责险费率,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概预算编制审查部门要及时对接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流程。
(四)概预算已批复的项目。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工程概预算已批复,仍在建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采取按照项目合同剩余产值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计算安责险保费的办法投保安责险,保费从项目工程保险费、预备费支出。
(五)投保申请。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向保险机构提出投保申请。
(六)信息登记。保险机构办理承保手续后,将安责险投保情况录入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
(七)增加调整。对企业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责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该投保险种到期后自动归入安责险范围。共保体机构应加快研究制订险种增加和调整的标准。
(八)保险费率。按照依法在银保监部门报备的《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条款》。
保费计算方式:
建设项目:保费=工程总造价(元)×建造项目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养护工程:养护费用100万及以下
保费=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养护费用100万以上
保费=养护费用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投保人可按需投保更高保额。
(九)投保选择。安责险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投保企业结合依法在银保监部门报备的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条款,自行选择向保险机构投保,并享有定制化安全风控服务,确保保险责任、理赔服务、风控服务质量。共保体保险公司要不断优化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广西交通运输安责险共保体成员: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服务电话:95511或18607711326)。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服务电话:95518)。
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服务电话:95590)。
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服务电话:95589)。
5.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电话:400-990-9999或18007807712)。
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服务电话:95519)。
保险经纪:卡富斯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服务电话:0771-5670090)。
四、事故预防
保险机构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通过内部专门机构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服务情况列入行业督查检查内容。厅相关部门要对保险机构的服务情况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及惩处机制,对保险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接受施工单位、项目业主的投诉。对查实保险机构不作为、慢作为,不执行相关合同约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一)事故预防费用途。保险机构按照合同列支事故预防费,实行专款专用,并应在项目保险期限内用完,不结余,不转存。事故预防费用于协助投保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应按照本条预防服务工作内容,在安责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服务应有相应的记录备查。
(二)事故预防实施。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行业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和预算,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保险机构为施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施工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可在施工企业下一投保项目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自治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记录不良行为。
五、赔偿处理
保险机构要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同时应建立安责险应急基金,用于快处快赔、危重伤员全额预付、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赔案存在理赔争议等情况的第一时间预付。安责险赔偿额度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责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有关部门应将安责险投保及事故预防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平安工地、品质工程创建工作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内容,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重要参考。
(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照规定认定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1.建设单位未将安责险保费及时拨付的。
2.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
3.保险机构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未及时将承保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经认定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以不正当手段承保、不严格执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理赔服务不到位的。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将安责险宣传推广、指导工作、督促投保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做到行业所有工程项目应保尽保。
(二)各项目业主、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参保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把参保安责险作为保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参保安责险,完善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保障。同时,要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做好安全隐患的闭环整改,切实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事故预防工作,促进项目业主、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水平,做好出单、理赔服务,及时支付赔款,提供优质专业化服务。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