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有力维护交通运输的货运秩序。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通过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等形式及时学习、系统学习《办法》,全面理解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并准确落实到具体执法过程中;通过深入运输企业、货物装配源头企业等单位,加大对《办法》的宣传,使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对《办法》的内容有更全面的了解。
三、强化风险防控。全面启用已建成并验收的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会对全区货车运输有较大影响,各单位要认真按规定做好检测点使用前的计量检测、社会公示等工作,确保数据稳定上传;要坚持底线思维,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强风险防控;同时要加强向市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相关机关的工作汇报,加强与司法和治超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尽最大努力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将各种风险降到最低。
四、加强信息报送。《办法》实施后,各单位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径送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及电话:陈文波,0771—2115027),对可能引发的群体性问题,要按相关规定上报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2024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
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运输行为(以下简称治超)信息化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维护以及采集数据运用等工作,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的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的运行、维护及电子数据运用等适用本办法。
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选装)、通行记录、车辆图像等信息的检测点。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三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保障检测点正常运转。
第四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开展超限检测工作前依法应取得法定计量鉴定单位的检定检测证书。
第六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正式启用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开展超限检测工作前,应当将检测点位置、路线、桩号、检测方向、正式启用时间等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单位网站提前3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测试,保持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正常运行。发现动态称重检测设备精度不满足要求时,及时维修,并重新进行检定。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八条 建成的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数据要统一按照规定的数据交换标准接口规范接入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广西治超平台),实现数据上传且质量合格。
第九条推进广西治超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实现与自治区治超成员单位治超相关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协调办理;推动条件成熟的重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接入实现动态监管。
第十条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采集的信息,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货运车辆的特征信息、检测数据等,并实现超限判定。
第十一条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现场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车辆外观、号牌、轴数等车辆基础信息(含车辆正面1张、侧面1张、后面1张、全景1张及车牌特写照片1张)。
(二)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比例、车速、异常驾驶判断等检测数据。
(三)车辆途经动态检测区域5秒以上的视频监控。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进行筛选、审核,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比例、车速、异常驾驶判断等信息是否完整。
(二)抓拍的车辆正面、侧面及车尾图像信息是否清晰,未出现无车牌号、牌号不全或者无法识别的情况。
(三)检测车辆与抓拍车辆是否匹配,车辆轴数与实际车型是否匹配。
(四)车辆检测时间是否处在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以下检测数据按照无效数据处理:
1.车辆牌照号无法确认的。
2.轴数与实际车型不匹配的(误判)。
3.检测车辆与抓拍不匹配的(不同步)。
4.设备维护期间的。
5.其他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筛选、审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动态检测数据经技术审查被认定为无效数据的,存储期为90天。经技术审核符合条件的,推送给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立案随同案件按有关文件要求存档;未立案的,存储期为2年。
第四章 数据运用
第十四条 经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检测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应当实时通过可变电子情报板等进行现场提示。
第十五条在24小时之内,在不同连续相邻、行驶方向一致的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到同一货运车辆超限幅度相差不超过10%(含)的多条记录,原则上视为同一货运车辆的同一次运输行为,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多次超限运输行为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检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
同一次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涉及多地检测的,由广西治超平台汇总比对该趟次检测数据,推送给第一次检测到的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收到推送的违法超限运输数据后,通过广西治超平台检索到车辆所有人信息,制作短信将涉嫌违法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超限运输情况、协助调查期限等信息告知车辆所有人。
第十八条 车辆所有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在规定时限到场接受调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超限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立案:
(一)能证明车辆被盗、套牌的。
(二)运输不可解体货物持有效大件运输证的。
(三)因抢险救灾等原因超限运输的。
(四)其他有确凿证明车货总质量不超限的。
不予立案的,须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车辆所有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在规定时限未到场接受调查,车籍地为本地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在通知期限届满后60日内上门进行现场调查;车籍地为区外的,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广西治超平台上设置电子围栏在全区范围内对涉嫌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精准稽查。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广西治超平台检索到车辆所有人信息上门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不准确的,应向公安交警部门请予协助调查车辆信息。
第二十条经调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超限认定标准5%以上的。
(二)违法超限运输事实基本清楚的。
第二十一条经调查,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无法核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广西治超平台上设置电子围栏在全区范围内对涉嫌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精准稽查。
第二十二条案件事实清楚,确需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执行。
经技术审核确认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的超限运输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超限运输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案件结案后5日内将违法超限案件信息推送至广西治超平台。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定期将外省籍车辆推送至部级治超平台转推至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内车籍直接推送至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广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立案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案件集中储存于广西治超平台,按照电子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广西治超平台每季度对全区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及交通运输部治超平台推送广西籍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数据分析,按照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认定标准、程序,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确认后进行公示并函告失信责任主体。
第二十六条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公示期届满后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统一通过广西治超平台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治超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百分之二十且初次违法,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经检核为第二次违法的,予以口头警告;第三次违法的,超限部分减轻至100元/吨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上60%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200元/吨实施处罚。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60%以上100%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300元/吨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100%以上的,按照每500元/吨的处罚标准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交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5%以上20%(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100元/吨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上60%(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200元/吨实施处罚。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60%以上的100%(不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300元/吨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100%及以上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超过3次(不含本数)的,不适用减轻处罚情形。
第三十条 对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反复倒车过磅检测、压边压缝偏离称重设备、多车辆并排或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可以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对货运车辆跨道、压线、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逃避不停车超限检测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违法线索报告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