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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文种类: 通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交规〔2024〕3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印发日期: 2024年10月1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年份: 2024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公路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交规〔2024〕3号

2024-10-24 11: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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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我区货物运输市场管理,推进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提高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域道路

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

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桂交规〔202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治超领域对广西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治超领域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评价年度内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遵守治超有关法律法规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治超领域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区统一的标准、程序,推动治超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治超领域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负责实施全区治超领域信用评价事务性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将高速公路治超查获得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货运车辆及驾驶员有关情况抄告车籍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领域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分级及计分

第六条  治超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级(信用状况优秀)、A级(信用状况良好)、B级(信用状况较好)、C级(信用状况一般)、D级(信用状况较差)五个等级。

第七条  治超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评价周期为一年,满分为100分。出现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予以计分(计分标准见附件)。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确定信用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八条 治超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应按下列标准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得分9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AA级;

(二)考核周期内得分大于或者等于85分且小于95分的,评定为A级;

(三)考核周期内得分大于或者等于75分且小于85分的,评定为B级;

(四)考核周期内得分大于或者等于60分且小于75分的,评定为C级;

(五)考核周期内得分小于60分的,评定为D级。

第九条  治超领域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用评价初始等级原则上为B级。经营满一个考核周期后,其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及其得分情况进行调整,予以升级、降级或者保持原等级。

第十条  在评价周期内,出现下列失信行为的情况的,直接定为D级:

(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责任主体名单的;

(二)拒不履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发的处罚决定的;

(三)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涉事货运车辆违法超限20%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应当在评价周期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新增企业以及评价工作时经营未满一个评价周期的企业当年直接评定为初始等次。评价周期内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将其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运政系统)开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运政系统通过对接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广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政务服务等相关系统,自动获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计分信息;暂时无法自动获取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录入。每年1月15日前,运政系统自动生成上一年度各地治超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初评结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计分标准和掌握的情况对初评结果进行初核。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为市的,由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评。

(二)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对初评结果与所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出入的,应当及时核实和更正。

(三)公示。经审核的初评结果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被评价企业初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实名向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核实,确需改变拟评定等级的,重新公示5个工作日;不改变的,不再另行公示。

(四)审定。公示结束后,运政系统根据修正的数据,自动生成上一年度治超领域全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等级的核定评价结果。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将核定评价情况及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十四条  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定的治超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广西运政”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治超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评价结果在网站上及时进行公布。    

第四章  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

第十五条  运政系统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记牌:

(一)评定为AA、A、B等级的,记“绿牌”;

(二)评定为C等级的,记“黄牌”;

(三)评定为D等级的,记“红牌”。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记牌结果,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对记“绿牌”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自律为主、守信激励为原则,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除有投诉举报外,每年治超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

2.鼓励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优先选定其为货物承运单位;

3.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申请、车辆年度审验等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给予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办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在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

4.可预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门提供指导培训;

5.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记“黄牌”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监督督促、行业自律为原则,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按照常规比例、频次和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治超执法检查;

2.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对记“红牌”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强化监管、失信惩戒为原则,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2.按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3.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4.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依规审慎审批;

5.情节严重符合有关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作为重要内容嵌入监督检查、行政审批等流程。依据信用评价及记牌结果制定相应的监管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实施。

第五章 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运政系统建立完善并动态更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数据库。信用数据归集遵循“系统对接为主、人工录入为辅”的原则。信用数据优先通过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广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政务服务等相关系统自动采集和归集;暂不能实现自动采集和归集的,应当按照“谁掌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在运政系统录入,对外地车辆,应及时抄告车籍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时间要求:通过运政系统对接获取的数据应尽量做到实时获取;通过人工录入的信用数据应在相关行政行为作出后或者掌握相关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二)内容要求:信用数据应当真实客观。归集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考虑信用数据应用需求,优化数据质量,准确收集、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错误信用数据和被评价人质疑的信用数据,应进行核对、修改。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录”的原则,依托运政系统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相关数据以及证明材料、信用评价结果等,应当一并记载或者存入电子信用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治超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分值标准


附件

治超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

计分分值标准

计分情形

计分标准

备注

所属货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违法超限20%及以上的

一次扣20分


所属货运车辆违法超限60%及以上的

一次扣10分


企业地址、联系人等单位信息变更未报备,导致交通运输部门无法告知违法超限信息的

扣10分


片面解读治超有关政策法规,发表不实言论,制造舆论压力,引起行业不稳定的

一次扣10分


所属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20%及以上达3次,仍继续安排其上岗运输的

一次扣10分


所属驾驶员有超限20%及以上违法运输行为,未经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运输的

一次扣5分


所属货运车辆违法超限20%~60%的

一次扣5分


不按规定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调查处理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超限记录的

一次扣5分


所属货运车辆非法改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一次扣5分


所属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在调查中不配合提供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的

一次扣2分


所属货运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时,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审批路线行驶

Ⅰ类、Ⅱ类大件运输车辆一次扣2分,Ⅲ类大件运输车辆一次扣5分


说明:1.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货运车辆及驾驶员违法超限运输的,以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现场执法、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检测记录以及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记录为主要数据来源,广西行政区域外共享或者抄告的违法超限运输情况为补充数据来源。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存在违法超限、非法改装的,按较重情形计分,即一次扣20分。

3.同一货运车辆同时存在违法超限及非法改装行为的,分别按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扣分。

4.经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记录违法超限,且不按规定配合调查处理的,分别按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扣分。

5.所属驾驶员违法超限运输,同时符合2种计分情形的,按较重情形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