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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公文种类: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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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年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2-17 12: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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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推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运用,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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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指导全区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工作,建立质量信誉评价体系;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开展本辖区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由其所属驾培机构组织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考核评价指标

第五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教学场地、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等;

(二)经营行为: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教练车辆管理、安全生产责任等;

(三)服务质量:服务规范、考试合格率、学员满意度评价、投诉情况、责任倒查等;

(四)不良记录:社会不良影响、行政监督处罚等;

(五)加分项目:表彰与奖励、科技创新、评价率等。

第六条 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职业道德、教学质量、教学规范、不良记录以及加分项目。

第七条 评分信息应当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各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监督检查、执法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符合本办法的有关信息;

(三)各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协同共治、联合检查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四)投诉监督渠道所获取的符合本办法的群众有效投诉信息;

(五)广西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记录的有关信息;

(六)驾培机构检查并提供的材料信息;

(七)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媒介曝光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

(八)其他合法途径获取且经证实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考核评价实行计分制,驾培机构考核评价满分为1100分,包括基础项和加分项,其中基础项分值总分1000分,加分项分值总分100分;教练员考核评价满分为120分,包括基础项和加分项,其中基础项分值总分100分,加分项分值总分20分。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2;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3、4。

一个考核评价周期届满,经评定等级后,该考核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评价周期。

第三章 考核评价等级划分

第九条 驾培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教练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五星、四星、三星和二星表示。

第十条 驾培机构考核评价等级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考核评价总分在900分以上的,评价等级为优秀;750分至899分的,评价等级为良好;600分至749分的,评价等级为合格;599分以下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考核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备案标准

(二)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或服务质量项低于300分;

(四)不按照要求参加年度考核评价,或者不按照要求报送评价材料,拒不改正的;

(五)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六)驾培机构或其备案教练员存在伪造学员培训信息或者故意上传虚假学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教练员考核评价等级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考核评价总分在90分及以上,评价等级为五星;75至89分的,评价等级为四星;60至74分的,评价等级为三星;59分以下的,评价等级为二星。

考核评价期内,教练员在职业道德、教学规范、教学质量项总分为0分的和不良记录其中一项得分为0分的,其评价等级为二星。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工作分为定期考核评价和不定期考核评价。

定期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在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不定期考核评价是在驾培机构或教练员发生人员死亡道路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经营资质不达最低标准等情况时,具体开展考核评价实施部门可适时开展考核评价,并及时更新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处于经营状态的驾培机构,评价期内经营未满6个月的,考核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优秀资格。

处于备案状态的教练员,评价期内从业未满6个月的,考核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五星资格。

第十四条 驾培机构应根据教练员情况及行政执法相关检查对其所属备案教练员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评价,在考核评价周期次年1月31日前填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核评价汇总表》(附件5,一式两份),报所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质量信誉考核评价标准对辖区驾培机构开展评价考核工作,监督并指导教练员评价考核,汇总教练员评价考核结果,3月1日前公示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初步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

驾培机构、教练员或公众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作出评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或者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受理申诉或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处理结果。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抄告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鼓励、引导公众选择质量信誉好的驾培机构、教练员进行培训教学。

第十七条 评价等级不合格的驾培机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整改期间,暂停其新增报名数据上传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整改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系统备案中将该驾培机构的使用状态调整为“暂停”。

第十八条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教练员的管理,应将质量信誉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辞退、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岗位和奖励的参考依据。对考核评价等级为二星级的教练员加强教育管理力度,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教学培训,必要时调离教学岗位。

对在2个考核评价周期中考核评价等级为二星级的教练员,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员不得在我区从事驾培教练活动,驾培机构不得聘任列入黑名单教练员。

第十九条驾培机构应当将其最近一次评价结果在其服务场所以及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根据有关要求、重点任务和工作实际,不定期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价标准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价表

3.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标准

4.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表

5.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