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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文种类: 通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交规〔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6日 印发日期: 2025年02月2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年份: 2025
主题分类:民航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3-14 17:4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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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审计厅、园区办,南宁海关,民航广西监管局、民航广西空管分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未尽事宜,请联系我厅民用机场管理处,联系人及电话:黄威杰,0771-211520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支持客货运航线培育,推动我区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2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培育南宁机场国内客货运,桂林、北海机场国内客运,区内支线机场国内客货运、客机腹舱载货、通航短途运输客运、新增驻场运力和空管工作以及国家政策允许补贴的国际运输业务等。

补贴资金根据自治区本级财力状况及航线开辟情况,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补贴资金年度执行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总额。

设区市可依据自身财力情况,加大航线补贴力度。

第二章  补贴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三条  南宁机场国内客货运航线补贴

(一)国内客运航线补贴

按照“一线一议”方式支持南宁至北京、上海宽体机航线,其他省市经南宁至东盟国内段航线,南宁至西部陆海新通道共建省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线、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航线。

(二)国内货运航线补贴

以航班补贴、货量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支持。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

(三)客机腹舱载货补贴

对南宁机场客运航班腹舱载货,根据货品性质、类别、来源地等,按国内航班腹舱载货不超过1元/公斤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另行制定。

第四条  桂林、北海机场国内客货运航线补贴

(一)国内客运航线补贴

按照“一线一议”方式支持桂林、北海至国内旅游城市及客源地城市航线,桂林至西部陆海新通道共建省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线、粤港澳大湾区城市。

(二)客机腹舱载货补贴

对桂林、北海机场国内客运航班腹舱载货,根据货品性质、类别、来源地等,按不超过1元/公斤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区内支线机场国内客货运航线补贴

(一)国内客运航线补贴

按照“一线一议”方式支持区内支线机场至区内干线机场、西部陆海新通道共建省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线、粤港澳大湾区城市。

(二)客机腹舱载货补贴

对区内支线机场国内客运航班腹舱载货,根据货品性质、类别、来源地等,按不超过1元/公斤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另行制定。

第六条  国家政策允许补贴的国际运输业务

对国家政策允许补贴的国际运输业务采取“一线一议”的方式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方式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第七条  通航短途运输客运航线补贴

通航短途运输客运航线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对以广西各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执行定期载客飞行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方式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第八条新增驻场运力补贴

新增驻场运力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年。

在广西各机场驻场过夜的客运飞机,同一型号客运飞机运营满一年后,其驻场过夜时间达到300天(含)以上,且比上年同期起降总架次增加660架次(含)以上的,其座位数在80座以上的,按照1万元/座位计算补贴额度。

对新增驻场过夜时间250(含)天以上,年完成货邮吞吐量3000吨(含)以上的货运飞机,按照业载20吨以下、20吨(含)以上的60吨以下、60吨(含)以上,每架每夜分别给予0.4万元、0.8万元、1.2万元补贴。

第九条  空管工作补贴

空管工作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

给予民航广西空管分局基础性管理经费,按照325万元/年执行。在南宁机场公共运输起降架次方面,按照同比上年度每增加30架次,增加1万元;在南宁机场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方面,如达到85%,在此基础上每提高0.1个百分点,增加3万元。

给予民航桂林空管站基础性管理经费,按照100万元/年执行。在桂林机场公共运输起降架次方面,按照同比上年度每增加30架次,增加0.3万元;在桂林机场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方面,如达到85%,在此基础上每提高0.1个百分点,增加1万元。

公共运输架次同比负增长未超过5%,则不抵扣;公共运输架次同比负增长超过5%,则超出部分民航广西空管分局按照每减少30架次,扣1万元,基础性管理经费补贴相应抵扣至280万元为止;民航桂林空管站按照每减少30架次,扣0.3万元,基础性管理经费补贴相应抵扣至零元为止。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及申请拨付

第十条  补贴资金预算安排

(一)预算申报。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汇总有关设区市航线培育计划、区直新增驻场运力和空管工作计划等,拟定下一年航线培育计划。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初步审核后,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补贴资金预算需求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明确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制的年度补贴资金预算需求,结合自治区本级财力状况,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总额安排及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客货运补贴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一)预算通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已汇总的有关设区市航线培育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需求,提出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下达补贴专项资金预算通知至有关设区市。

(二)合同签署。各设区市依据补贴资金预算通知,初步拟定航线培育合同和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各设区市依据自治区审核意见,与航线补贴对象签署航线培育合同后,向自治区申请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拨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各设区市申请材料后,形成季度补贴资金请拨方案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补贴资金至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第十二条新增驻场运力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根据年度汇总驻场运力相关数据拟定补贴资金的预算需求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形成补贴资金请拨方案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拨付补贴资金至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由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按年度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

第十三条空管工作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

民航广西空管分局和民航桂林空管站按年度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补贴资金的预算申请,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形成补贴资金请拨方案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补贴资金至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由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按年度直接拨付至民航广西空管分局和民航桂林空管站。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最迟应于次年6月底前将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航线培育合同发生变更,如需新增签署航线培育合同,则需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共同会商确定;如航线培育合同终止,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收回自治区本级部分或全部补贴资金。

第四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

(一)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做好后续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制的资金绩效目标随补贴资金请拨方案同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工作,在预算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政策执行期满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工作,报告结果作为调整完善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一)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在补贴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特定名词定义

(一)航线补贴对象,是指与设区市签订航线培育合同的航空运输企业、货运包机(包舱)人、包机切位旅行社、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以及各级政府航线培育机构等。

(二)“一线一议”,是指针对经自治区认可的国内客运航线,设区市政府、航线培育机构与航空公司、包机企业等通过根据执飞机型、航时、客座率等逐一商定谈判每条航线的航班频次、开通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对航空运输企业等意向合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合作要求等重点事项的方式,最终以签订协议确定补贴标准。

(三)西部陆海新通道共建省市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海南,广东省湛江市、湖南省怀化市;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直辖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执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前尚未结算的补贴资金按照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2号)执行。

附表:货运航线补贴标准表


附表

国内货运航线补贴标准表

补贴航线

机型类别

机型

往返航班补贴(万元)

货量补贴(元/公斤)

国内货运航线

全货机

B737-300F/400F/700F

3

1

B737-800F

5

1

B757-200F

5

1

A321-200F

5

1

B767-200/300F

5

1

A330—200/300F

5

1

备注:对新增驻场过夜时间250天(含)以上,年完成货邮吞吐量3000吨(含)以上的货运飞机,按照业载20吨以下、20吨(含)以上的60吨以下、60吨(含)以上,每架每夜分别给予0.4万元、0.8万元、1.2万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