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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文种类: 规范性文件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工程(公路、水运)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桂交规〔2025〕7号)
发文字号: 桂交规〔2025〕7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印发日期: 2025年07月1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年份: 2025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工程(公路、水运)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桂交规〔2025〕7号)

2025-07-24 09:3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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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西交通技师学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陆运河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全区交通工程(公路、水运)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我厅制定了《广西交通工程(公路、水运)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2025 年 7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交通工程(公路、水运)评标专家

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交通工程(公路、水运)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交通工程(公路、水运)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监督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西交通工程(公路、水运)评标专家是指在交通工程(公路、水运)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交通工程(公路、水运)评标等相关资格的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评标专家库、水运评标专家库是按照自治区统一标准建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子库,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交通工程(公路、水运)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业务、廉政等培训,负责自治区事权项目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及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交通工程(公路、水运)建设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其监管项目评标专家 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从事交通运输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招标投标及交通运输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

(五)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独立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七)未曾受到刑事处罚;

(八)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广西交通工程(公路、水运)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对个人申请入库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明确评标委员会抽取规则、专业、数量等,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抽取评标专家。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申请变更;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采用“一标一评”的方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在每次评标结束后,按规定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遵守评 标纪律情况、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价。

评标专家一年内“一标一评”出现两次评价不合格的,本年度考核不合格,暂停评标专家资格 6 个月。由负责监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示教育。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6 个月:

(一)一年之内有 2 次参加评标迟到 30 分钟及以上的;

(二)一年之内连续 5 次被抽取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工作;

(四)拒绝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通讯工具统一管理等工作的;

(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六)不按规定变更个人信息的;

(七)不参加培训的。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存在 3 次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作出持续暂停评标资格或解除聘任关系的处 理。

第十八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有关情形后 30 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 10 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