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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22-02-25 20:3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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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桂交规〔2022〕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9月17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526)要求, 为做好我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制定《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细化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审批等许可办理程序,明确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和部门单位,规范监管工作流程,《实施细则》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路养护市场秩序,提升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水平。《实施细则》制定期间,我厅广泛征求了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的职责等事项。主要有: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具体承担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负责广西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市场行为的行业指导。市、县(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范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

第二章为资质分类与条件。规定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分类、条件和从业范围等事项。主要有: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按专业划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条件及从业范围按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为资质申请与许可。规定了资质许可机关、资质申请方式及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承诺审批、资质有效期、资质升级增项及禁止性行为等事项。主要有: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所在地为广西境内的具备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条件的企业,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具备公路养护作业甲级资质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序列甲级资质。

(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向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的,可通过网上提交申请,也可通过自治区政务中心交通运输政务窗口现场递交申请。

(四)申请企业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审批程序。

(六)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申请人只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递交方式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准予许可的,在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

(八)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应当无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九)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规定了资质延续、主要信息变更、更换补办的办理等事项。主要有:

(一)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企业,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二)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递交方式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三)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递交方式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督管理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公开、资质注销、许可撤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及处罚结果抄告、信用管理等事项。主要有:

(一)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机构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资料移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由其依法查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应使用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四)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五)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第六章为附件。规定了新旧养护资质衔接和施行日期等事项。主要有: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颁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仍然有效。鼓励企业申请新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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