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7 13:1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已于2023年9月18日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桂交规〔2023〕1号),为方便相关部门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2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规范全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于201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对全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1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明确了首违轻微不罚等制度。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等公路领域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涉及公路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处罚的新形势,我厅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公路、水路部分)》以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公路执法实际,重新研究制定了《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完善违法行为种类。
违法行为的种类依据公路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公路、水路部分)》,同时结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的规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公路、水路部分)》某一事项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需要采用不同量化标准的,进行了进一步拆分细化。经调整,公路执法门类涵盖违法行为种类分为一般规定部分47项、超限运输处罚部分7项、安全生产法部分26项,共计80项。
(二)统一文字表述规则。
《裁量基准》采用的表头表述确定为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违法行为在采用与法律表述相一致的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行为的不同进一步细化。
(三)完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根据广西公路执法实际需要,参考借鉴广东、福建、湖南、浙江省的制定经验,更加科学、合理表述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如增加以一年内违法次数作为情节轻重的划分、统一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表述等,使基层执法人员更易判断、分辨。为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根据不同的情况执法,《裁量基准》在处罚标准的设定上,按照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次数、改正违法行为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区间幅度或处罚数额,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
(四)修改量化幅度,与高频免罚清单有效衔接。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和更新,《裁量基准》原则上将裁量阶次划分为五档,分别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同时,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的精神,切实落实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将《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涉及公路行政处罚的高频事项,融入《裁量基准》中。同时,根据公路执法实际,新增了部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
(四)合理设置具体标准。
《裁量基准》在处罚具体标准的设定上,按照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次数、改正违法行为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区间幅度或处罚数额,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同时,深化为人民服务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适当降低情节较轻的具体处罚标准,实施重服务、优管理、严执法。
(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效衔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效力层级高、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公路、道路运输、港口、航道、水路运输、建设工程等各领域,具有普遍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裁量基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公路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均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一一区分,单独设置安全生产法部分,分类区分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细化具体标准,确保提高行政处罚实效。
《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2023年9月18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7〕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