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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2023-11-07 17:5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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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已于2023年10月31日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桂交规〔2023〕4号),为方便相关部门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自2012年起,我厅研究制定、修订规范我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取得了较好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的要求,新修订的全区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航道、工程建设等六大门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出台。为推动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性,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预防执法权力滥用,亟需制定具有纲领作用的《适用规则》。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概念、原则及制定主体。

阐述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概念、原则等一般性规则,强调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频次和持续时间长短、违法所得、手段的恶劣程度、改正措施及效果、信用状况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裁量。明确了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要求原则上不重复制定,对确实不满足本地实际需要的部分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完善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等级适用情形。

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实际后果、改正情况等因素,原则上将违法行为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五个裁量阶次。除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规定的情形外,《适用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可以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以及暴力抗法顶格处罚、同类违法行为后一次处罚不轻于前一次等内容,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也使裁量权基准更具操作性。

(三)规范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施和监督。

从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记录、审核、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监督检查等环节,保障全面、客观、公正的查清事实,准确作出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阐明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动态调整。

明确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以行政执法系统为依托,对裁量基准实行动态调整。对于适用裁量权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也规定了救济途径和程序。

《适用规则》自印发之日(2023年10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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