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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内河船舶优先过闸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4-03-13 16:5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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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内河船舶优先过闸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24年3月4日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桂交水运函〔2024〕112号),为方便相关部门和人员更好地理解《指导意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广西内河航运资源丰富,内河航道里程和密度、港口通过能力和吞吐量均位居全国前列,内河航道承担了区内外煤炭、矿建等大宗物资的运输任务,水运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断提升,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船舶过闸作为航运的关键一环,我厅先后印发了《关于促进广西内河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交水运发〔2014〕8号)和《关于广西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的指导意见》(桂交水运函〔2020〕612号)。当前,船舶过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全区内河船舶数量巨大,待闸时间长,维护秩序成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二是船员众多,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利用优先过闸制度的一些漏洞扰乱过闸秩序,损害他人利益。为了指导各船闸运行单位落实好优先船舶过闸工作,进一步规范优先过闸的流程,明确有关单位的职责,维护良好的过闸秩序,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一)适应我区水运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目前,广西共有内河集装箱班轮航线138条,备案船舶1120艘,内贸航线到达港基本覆盖广东省主要内河港口,外贸航线到达港为香港;全区投入运营的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舶32艘,在建42艘,有优先过闸备案的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舶24艘。截至2022年底,全区货船数量共7413艘。桂交水运发〔2014〕8号和桂交水运函〔2020〕612号文件实施以来,在促进节能减排、优化水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近年来的船舶大型化和运输结构调整,以上两份指导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明确,以致船企频繁来信来访反映LNG清洁能源船等船舶和集装箱班轮优先过闸的问题,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3月也向我厅来函申请为该省101艘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舶在我区境内享受优先过闸政策,因当时我区内河船闸处于滞航应急状态,暂时未能给予办理优先过闸手续。因此,亟需结合实际予以进一步明确有关优先过闸事项。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广西有关法规政策的需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3〕62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交办规划〔2018〕120号)等有关规定,为执行优先过闸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同时也需要结合我区实际予以细化。一是为了保障重点急运物资及时过闸,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和政策衔接,进一步明确优先过闸船舶范围。二是为了确保船舶过闸安全、有序,需要倾听船民呼声,严控优先过闸船舶范围,规范优先过闸服务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和防范廉政风险。三是为了促进绿色航运发展,以船舶优先过闸为抓手,通过分类管理、严格条件等,引导水路运输结构调整和绿色船型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3〕625号)

(四)《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交办规划〔2018〕120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修订)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对桂交水运发〔2014〕8号和桂交水运函〔2020〕612号两份文件不够明确的地方,通过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优先过闸事项,尽量做到既鼓励绿色经济,又顾及公平合理。

《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优先过闸船舶(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重点急运物资船、客运班轮、执行任务的公务船、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集装箱班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优先过闸的船舶。)的调度顺序是根据《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广西内河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广西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规范优先船舶调度次序,明确船舶优先过闸情形。其中对装运矿建材料(含碎石、石粉、石子、石灰石、石渣、白云石、河砂、机制砂等)的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和集装箱班轮考虑到其时效性较弱,只做适当优先。通过借鉴《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优先过闸管理办法》,并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明确每日控制优先总数不超15%,同时也是为了缓解其它普通船舶待闸时间偏长的矛盾。

《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具备优先过闸资格的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根据船舶建造(新建或改造)时是否已享受政府相关补贴,确定每艘船在同一枢纽船闸每月享受优先过闸的次数,是为了防止出现同一艘船利用优先过闸政策在船闸上下游开展非正常的区间运输的情形,同时区别对待是否享受补贴的优先次数。

《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优先过闸管理细则,限定双燃料(LNG-柴油)动力船舶优先条件,以及在通航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对优先过闸的临时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手段措施等。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指导意见》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框架下开展制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矛盾、不重复,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的协调关系。

《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2024年3月4日)起试行,试行时间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桂交水运发〔2014〕8号和桂交水运函〔2020〕612号与《指导意见》冲突的,以《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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