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2019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明确要求:2019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并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
2019年5月27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19〕3号)要求:科学测算和调整货车通行费费率,确保不增加通行费总体负担,并通过落实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等措施,统筹维护好高速公路使用者与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修订后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新分类标准根据收费公路内外环境的变化和收费公路发展的新要求对2003年版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了收费公路车型分类体系,涵盖了行驶收费公路的所有机动车类别。
2019年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6号)要求:按照“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和全区总体收费保持平衡”的原则,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货车按车(轴)型收费的方案,2019年9月底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引导拥堵路段、时段车辆科学分流,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2019年7月1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要求:严格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货车车型分类统一调整,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要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不增收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19〕3号)
(三)《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6号)
(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分 “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统一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和“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其中:
(一)关于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工作的要求,统一调整我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以下统称“货车”)车型分类,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确保与全国同步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科学测算和调整通行费费率,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通过采取平移收费费率,落实ETC车辆基本优惠、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等措施,统筹维护好收费公路使用者与投资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收费公路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基本原则。一是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二是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三是优化运输结构调整。
(三)关于统一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明确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对我区收费公路的货车(含专项作业车,下同)车型分类进行统一调整。
类别 | 总轴数 (含悬浮轴) | 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 |
1类货车 | 2 | 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
2类货车 | 2 | 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
3类货车 | 3 |
|
4类货车 | 4 |
|
5类货车 | 5 |
|
6类货车 | 6 |
|
注: 除专项作业车统一按6类货车执行外,6轴以上货车,根据车辆总轴数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执行。 |
按照交办公路〔2019〕65号文规定,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摩托车通行收费公路,按1类客车分类。
(四)关于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按收费公路等级划分为高速公路和一级收费公路的货车调整按车(轴)型收费标准方案。
1.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高速公路货车桥隧收费标准、机场高速货车收费标准和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等4部分组成,其中:
(1)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按照1~6类货车标准装载状态下的计重收费标准转换为对应的车型收费标准。
(2)高速公路货车桥隧收费标准。对于符合收费条件的高速公路桥梁及隧道,按照货车桥隧叠加计重收费基本费率0.10元/吨公里, 将1~6类货车标准装载状态下的桥隧叠加计重收费标准转换为对应的车型收费标准。
(3)机场高速货车收费标准。南宁第一、二机场和桂林机场高速在保持各自已有1~5类车型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6类货车的收费标准,其中:南宁第一、二机场高速6类货车收费标准为35元/车次,桂林机场高速6类货车收费标准为30元/车次。
(4)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除专项作业车统一按6类货车执行外,6轴以上货车在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轴增加一定收费系数的方法执行。其中: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及桥隧收费标准按每增加1轴增加0.60元/车公里的收费系数执行,机场高速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每增加1轴增加5元/车次的收费系数执行。
全区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表
车型分类 | 基本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 桥隧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 机场高速收费标准 (元/车次) |
南宁机场高速 | 桂林机场高速 |
1类货车 | 0.40 | 0.50 | 10 | 10 |
2类货车 | 1.37 | 1.71 | 15 | 15 |
3类货车 | 1.86 | 2.32 | 25 | 20 |
4类货车 | 2.18 | 2.72 | 30 | 25 |
5类货车 | 2.32 | 2.90 | 35 | 30 |
6类货车 | 2.36 | 2.95 | 35 | 30 |
说明:除专项作业车统一按6类货车执行外,6轴以上货车在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基本收费标准及桥隧收费标准每增加1轴增加0.60元/车公里的收费系数;机场高速收费标准每增加1轴增加5元/车次的收费系数。 |
2.一级收费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
按照我区一级收费公路1~6类货车标准装载状态下的计重收费标准转换为对应的车型收费标准,其中1类货车10元/车次、2类货车10元/车次、3类货车20元/车次、4类货车30元/车次、5类货车35元/车次、6类货车40元/车次。对于6轴以上货车(除专项作业车外),在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轴增加5元/车次的收费系数。
全区一级收费公路货车按车(轴)型收费标准表
车型分类 | 收费标准(元/车次) |
1类货车 | 10 |
2类货车 | 10 |
3类货车 | 20 |
4类货车 | 30 |
5类货车 | 35 |
6类货车 | 40 |
说明:对于6轴以上货车(除专项作业车外),在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轴增加5元/车次的收费系数 |
3.车辆通行费尾数处理
原则上车辆通行费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分。由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收费方式分为CPC复合通行卡和ETC两种模式,计费方式也由过去的出口收费变为全国联网的门架计费。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研究出台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对车辆通行费尾数处理进行规定,我区待该规则出台后遵照执行。
4. 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
为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提升我区贫困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交通扶贫路建设精神,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下一步,我区将结合现行的差异化收费措施,在贫困地区的高速公路以及空载、半载货车占比相对较高的路段推进实施差异化收费措施。
(五)关于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货车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是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收费公路收费方式的重大调整,是完善我区收费公路路网建设,方便群众出行,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关系到广大道路运输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货车按车型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货车按车型收费的政策措施,为实施货车按车型收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车主、司乘人员了解、接受、支持和配合货车按车型收费工作。
3.制定应急预案。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原则,制定实施货车按车型收费应急预案,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责任,保障货车按车型收费的顺利实施。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确保货车按车型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明确本方案具体实施日期为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期限2年。因本方案制定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平移方式将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标准,没有增加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根据实施效果,结合差异化收费,依法依规对方案进行调整完善。自本办法实施后,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09〕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计重收费工作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10〕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交规〔2019〕1号)将失效,因此同时进行废止。对我区之前已经出台的收费公路货车计费政策,如与本方案冲突的,按本方案执行。关于广西收费公路货车计费方式调整按车(轴)型收费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2019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明确要求:2019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并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
2019年5月27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19〕3号)要求:科学测算和调整货车通行费费率,确保不增加通行费总体负担,并通过落实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等措施,统筹维护好高速公路使用者与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修订后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新分类标准根据收费公路内外环境的变化和收费公路发展的新要求对2003年版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了收费公路车型分类体系,涵盖了行驶收费公路的所有机动车类别。
2019年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6号)要求:按照“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和全区总体收费保持平衡”的原则,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货车按车(轴)型收费的方案,2019年9月底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引导拥堵路段、时段车辆科学分流,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2019年7月1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要求:严格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货车车型分类统一调整,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要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不增收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19〕3号)
(三)《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6号)
(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分 “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统一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和“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其中:
(一)关于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工作的要求,统一调整我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以下统称“货车”)车型分类,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确保与全国同步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科学测算和调整通行费费率,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通过采取平移收费费率,落实ETC车辆基本优惠、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等措施,统筹维护好收费公路使用者与投资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收费公路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基本原则。一是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二是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三是优化运输结构调整。
(三)关于统一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明确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对我区收费公路的货车(含专项作业车,下同)车型分类进行统一调整。
类别 | 总轴数 (含悬浮轴) | 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 |
1类货车 | 2 | 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
2类货车 | 2 | 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
3类货车 | 3 | |
4类货车 | 4 | |
5类货车 | 5 | |
6类货车 | 6 | |
注: 除专项作业车统一按6类货车执行外,6轴以上货车,根据车辆总轴数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执行。 |
按照交办公路〔2019〕65号文规定,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摩托车通行收费公路,按1类客车分类。
(四)关于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按收费公路等级划分为高速公路和一级收费公路的货车调整按车(轴)型收费标准方案。
1.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高速公路货车桥隧收费标准、机场高速货车收费标准和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等4部分组成,其中:
(1)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按照1~6类货车标准装载状态下的计重收费标准转换为对应的车型收费标准。
(2)高速公路货车桥隧收费标准。对于符合收费条件的高速公路桥梁及隧道,按照货车桥隧叠加计重收费基本费率0.10元/吨公里, 将1~6类货车标准装载状态下的桥隧叠加计重收费标准转换为对应的车型收费标准。
(3)机场高速货车收费标准。南宁第一、二机场和桂林机场高速在保持各自已有1~5类车型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6类货车的收费标准,其中:南宁第一、二机场高速6类货车收费标准为35元/车次,桂林机场高速6类货车收费标准为30元/车次。
(4)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除专项作业车统一按6类货车执行外,6轴以上货车在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轴增加一定收费系数的方法执行。其中: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及桥隧收费标准按每增加1轴增加0.60元/车公里的收费系数执行,机场高速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每增加1轴增加5元/车次的收费系数执行。
全区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表
车型分类 | 基本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 桥隧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 机场高速收费标准 (元/车次) |
南宁机场高速 | 桂林机场高速 |
1类货车 | 0.40 | 0.50 | 10 | 10 |
2类货车 | 1.37 | 1.71 | 15 | 15 |
3类货车 | 1.86 | 2.32 | 25 | 20 |
4类货车 | 2.18 | 2.72 | 30 | 25 |
5类货车 | 2.32 | 2.90 | 35 | 30 |
6类货车 | 2.36 | 2.95 | 35 | 30 |
说明:除专项作业车统一按6类货车执行外,6轴以上货车在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基本收费标准及桥隧收费标准每增加1轴增加0.60元/车公里的收费系数;机场高速收费标准每增加1轴增加5元/车次的收费系数。 |
2.一级收费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
按照我区一级收费公路1~6类货车标准装载状态下的计重收费标准转换为对应的车型收费标准,其中1类货车10元/车次、2类货车10元/车次、3类货车20元/车次、4类货车30元/车次、5类货车35元/车次、6类货车40元/车次。对于6轴以上货车(除专项作业车外),在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轴增加5元/车次的收费系数。
全区一级收费公路货车按车(轴)型收费标准表
车型分类 | 收费标准(元/车次) |
1类货车 | 10 |
2类货车 | 10 |
3类货车 | 20 |
4类货车 | 30 |
5类货车 | 35 |
6类货车 | 40 |
说明:对于6轴以上货车(除专项作业车外),在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轴增加5元/车次的收费系数 |
3.车辆通行费尾数处理
原则上车辆通行费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分。由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收费方式分为CPC复合通行卡和ETC两种模式,计费方式也由过去的出口收费变为全国联网的门架计费。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研究出台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对车辆通行费尾数处理进行规定,我区待该规则出台后遵照执行。
4. 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
为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提升我区贫困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交通扶贫路建设精神,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下一步,我区将结合现行的差异化收费措施,在贫困地区的高速公路以及空载、半载货车占比相对较高的路段推进实施差异化收费措施。
(五)关于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货车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是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收费公路收费方式的重大调整,是完善我区收费公路路网建设,方便群众出行,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关系到广大道路运输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货车按车型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货车按车型收费的政策措施,为实施货车按车型收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车主、司乘人员了解、接受、支持和配合货车按车型收费工作。
3.制定应急预案。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原则,制定实施货车按车型收费应急预案,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责任,保障货车按车型收费的顺利实施。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确保货车按车型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明确本方案具体实施日期为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期限2年。因本方案制定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平移方式将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标准,没有增加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根据实施效果,结合差异化收费,依法依规对方案进行调整完善。自本办法实施后,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09〕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计重收费工作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10〕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交规〔2019〕1号)将失效,因此同时进行废止。对我区之前已经出台的收费公路货车计费政策,如与本方案冲突的,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