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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安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1-22 11:56     来源:广西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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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交法规发〔2016119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1031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车辆装备技术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严格执行“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车辆生产、改装、入户、运输市场准入的监管。

1.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车辆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定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严厉处理;有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并落实车辆生产监管制度。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规范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3.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5.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

(二)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现场执法监督。

6.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铁路和公路货运站场、矿山、水泥厂、糖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明确货运源头重点监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相关监管制度,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同时,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7.坚持联合执法,加强现场整治。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加强路面执法工作,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重灾区、执法环境恶劣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指定并公布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依托治超执法场所,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引导和处罚、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发现货车非法改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路面执法部门要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标准执行,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8.科学设置执法设施,强化非现场执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重新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和布局,对于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无法实现监管覆盖的农村公路,指导完善限宽限高保护设施。推行公路不停车检测,推广在未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布设不停车检测点,收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证据,连同经确认后的公路计重收费站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通行数据信息,报送至各有关部门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试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高速公路入口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并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使用公路计量设备的单位应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公路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申请强化公路计量设备的检定工作,加强对公路计量设备的监督管理。

9.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制定和落实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

10.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

11.鼓励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发展。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12.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建立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上传至国家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13.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四)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制。

14.健全完善地方治超工作领导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治超管理工作。

15.加快推进治超立法,不断强化依法治理。加快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制定出台,明确政府主导责任、落实源头监管措施、保障超限站点规划建设、落实高速公路入口计重劝返、推行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建立信用体系、落实责任倒查追究机制等方面为我区治超工作提供法律支撑,进一步完善依法治理。

16.保障治超执法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治超执法场所建设、执法车辆购置使用、临时执法场所及检测设备的租赁、车辆保管、卸载等相关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17.加强治超责任倒查与追究。自治区绩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考核考评,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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