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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9 18:4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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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111号)要求,为构建完善的农村公路“路长制”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公路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健全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压实各级政府责任,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区提供有力支撑,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目标。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21年8月中旬前,制定出台辖区内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路长制”方案。到2021年底,县、乡、村道“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率达到50%,其中“四好农村路”自治区示范县覆盖率达到100%。到2022年底,建立全面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二、组织体系

(一)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机制。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市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对县级农村公路“路长制”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政策体系和保障制度。

(二)完善县级路长制度。各县(市、区)设立农村公路总路长,并分级设置县级路长、乡级路长、村级路长,总路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级路长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乡级路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村级路长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县、乡、村三级路长具体组织形式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应设立路长办公室,承担“路长制”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镇(街道)在其交通运输工作机构设立路长办公室。

(三)明确“路长制”工作职责。县级总路长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全县(市、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组织研究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建立保障机制,落实主要任务,明确各级路长职责,协调解决县际连接通道、项目建设用林用地、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县、乡、村三级路长在总路长的领导下,分别对所辖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负直接责任,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相关职责,完成总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组织和统筹,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农村公路管理职责,细化县、乡、村三级路长具体职责和责任清单,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完善考核奖惩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路长制”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技术支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有关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工作效能。要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支撑“路长制”有效运行。

(三)加强信息公开。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路长制”有关信息纳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示范围,通过设置公示牌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县、乡、村各级路长名单,标明人员信息、路长职责、管护路段、监督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各级路长履职尽责。

(四)加强问效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科学的“路长制”工作问效考核体系,对“路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予以约谈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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