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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桂交规〔2022〕2号)

2022-06-17 17: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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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我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意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我厅制定了《广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信用评价办法》,经书记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监督管理,提高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从业行为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施工人员是指施工单位中具有相应从业资格,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公路机构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属的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各市级公路发展中心、各县级公路养护中心以及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和各高速公路发展分中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从业行为的评价管理活动。

(一)纳入本办法信用评价范围的公路养护工程:

1.合同段合同金额达400万元以上(含)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合同段里程达3公里以上(含)的路面养护工程;

2.除路面养护工程外合同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含)其他养护工程。

(二)不属于上述公路养护工程,但属于与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相关下列情形之一的,也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1.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公路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

2.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

3.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

4.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施工单位;

5.招标投标时有本办法附件1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单位。

(三)公路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不纳入本办法信用评价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信用评价进行审核、汇总及评价;负责广西养护工程市场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自治区级综合评价工作。

各市级公路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信用评价复核、汇总及评价。

各县级公路养护中心负责所辖区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信用评价。

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信用评价进行审核、汇总及评价。

各高速公路发展分中心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信用评价复核、汇总及评价。

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管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信用评价。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一)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机构、县级以上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等部门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即各县级公路养护中心、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下同)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在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监理单位工作指令、检测单位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意见、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等;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建设管理单位向公路机构提供的施工单位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六)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定期信用评价周期。

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信用评价周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之日止的信用行为。

第九条 定期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每年1月上旬,建设管理单位完成对上一年度完工的各合同段施工单位履约行为评价和施工人员评价,将施工单位的履约行为评价、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如有)和施工人员评价得分及相关材料报市级公路发展中心或各高速公路发展分中心。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履约行为评价。

(二)市级公路发展中心、各高速公路发展分中心分别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的履约行为评价审核、投标行为评价审核、其他行为评价和施工人员评价及评价汇总工作,并于1月中旬将审核评分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或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

(三)每年1月底前,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或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分别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的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其他行为评价和施工人员评价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于2月初将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评价的审核和汇总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

(四)每年2月中旬,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完成广西公路养护市场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信用评价得分审核工作,提出信用评价等级建议,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定。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3月底前完成信用评价得分及信用评价等级审定工作,并公示、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章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第十条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具体内容见《广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施工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他行为扣分(如有)则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评分计算见《广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3)。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负责评价。评价人对评价结果进行签认。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 X ”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 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 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 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规定。

(一)评价年度内,参与施工的合同段数只有1个的,或施工合同总额小于1000万元的,或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的,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二)上一评价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 C 级的施工单位,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三)上一评价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的施工单位,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 级。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评价主体。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每次完成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或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备查。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监管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建设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各合同段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三)其他行为评价。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按职责对施工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自治区级综合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的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确定信用得分及综合评价等级。

第十六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 D 级的施工单位实行动态评价。

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直接定为 D 级行为的,应及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一年期满后,暂定为信用等级C 级,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信用等级B 级。

第十七条 联合体成员有失信行为的,联合体牵头人及其成员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总包单位有失信行为的,分包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有失信行为的,总包单位应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四章  施工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施工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内容见《广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4分、但小于8分的,为“信用较差”;累计扣分大于等于8分的,为“信用很差”。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的评价主体。

(一)失信行为扣分。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履约履职行为进行信用扣分,并计入信用管理台账。

(二)自治区级信用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汇总施工人员信用扣分情况,结合掌握的施工人员信用情况,确定自治区级信用扣分。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信用很差”等级的施工人员实行动态评价。施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信用很差”: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寻租挂靠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未取得相应种类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评价对象签认以及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履约行为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可邀请公路机构派员参加。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公路养护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市级公路发展中心、各高速公路发展分中心应至少组织1 次现场检查评价。建设管理单位和公路机构应结合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检查中,评价人对每项检查作出的信用评价应有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单位现场主管人员或施工人员签字认可;对施工单位现场主管人员或施工人员拒签的检查结果,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日常检查扣分结果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门户网站公示评价结果,接受申诉、投诉和举报,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完成处理及回复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门户网站公布最终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依法依规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投诉或者举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投诉或举报人为法人的,相关材料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材料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材料后,检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进行完善,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拒绝完善或完善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不予受理。申诉、投诉或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不受理匿名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公路机构应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督查工作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发现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实际行为与信用评价等级不符的,应责令招标人或建设管理单位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

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存在上一年度评价时未被发现的除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其他失信行为的,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应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补充扣分,计算得出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上一年度新的信用得分,完成公示、公告后,将调整后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评价情况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重新公布相关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机构等评价人应建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原信用等级。施工单位合并的,按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评价结果按以下规则应用:

(一)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在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二)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确定。

(三)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时,无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和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四)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时,无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广西公路建设市场评信用评价结果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综合评价结果的,其信用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施工单位信用等级最高为 A 级。

(五)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时,无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广西公路建设市场评信用评价结果、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评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结果的,查无不良信用记录,施工单位按 B 级对待,施工人员按未被信用扣分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施工单位按 C 级及以下对待,施工人员按“信用较差”或“信用很差”对待。

(六)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施工单位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 1 年。下一年度如施工单位在广西无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等级为C 级及以上等级者,其在广西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 1 年。延续 1 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确定,但不高于其在广西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连续3个年度及以上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守法诚信施工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二)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等行政检查过程中,可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三)政府投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时,给予增加投标个数和中标个数、同等条件优先中标、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

(四)企业投资公路项目的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时,鼓励招标人和建设管理单位给予增加投标个数和中标个数、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D级、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失信施工单位和“信用较差”或“信用很差”的失信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一)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限制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评比;

(三)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 C 级的施工单位,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只接受其1个标段的投标。

(四)信用等级为 D 级的施工单位,招标人可在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 1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鼓励失信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提高信用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机构、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从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公路养护工程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广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3.广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