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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文种类: 通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规〔2022〕1号)
发文字号: 桂交规〔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16日 印发日期: 2022年02月1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年份: 2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规〔2022〕1号)

2022-02-25 20:3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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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我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许可及监督管理,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我厅制定了《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经厅书记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2月16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许可及监督管理,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负责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审批、许可及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具体承担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起草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制度;负责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的评审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取得许可的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核查工作;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作业市场行为的行业指导。

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负责广西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市场行为的行业指导,协同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做好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广西高速公路从业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指导各市、县(区、市)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对普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范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普通公路从业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

第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五条 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条件及可以承担公路养护工程范围按照《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九条 所在地为广西境内的具备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条件的企业,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企业可以同时申请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中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具备公路养护作业甲级资质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序列甲级资质。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的,可通过网上提交申请,也可通过自治区政务中心交通运输政务窗口现场递交申请。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包括企业最近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职称及个人业绩等相关材料;

(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

(六)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材料;

(七)与业务范围相适应技术设备的相关材料;

(八)企业近5年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如申请资质等级条件需要)。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现场递交申请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材料。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提出不受理原因,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材料。

(二)予以受理的,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应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聘请专家评审的,由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派员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在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提交审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由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申请人只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递交方式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现场递交申请的,将现场予以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由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完成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准予许可的,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应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在通过现场审查后1个月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二款至第八款信息录入资质管理平台。

第十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自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

第十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其政务门户网站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公布许可决定,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

通过许可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同时在资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应当无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八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九条 企业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递交方式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证书变更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递交方式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资质证书变更、延续、换证等资质证书的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申领新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时,应交回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市、县(区、市)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实施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机构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将相关线索资料移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应使用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注销其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八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市、县(区、市)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应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属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规定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条 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机构和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章 附件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颁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在广西境内从事公路养护作业。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鼓励原取得《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新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取得新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企业,在申领新资质证书时应交回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