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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文种类: 通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桂交便函〔2022〕71号​)
发文字号: 桂交便函〔2022〕71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印发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年份: 2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桂交便函〔2022〕71号​)

2022-04-27 18:0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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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376号)要求,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开展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参照交办水函〔2022〕376号文件要求。

2.核查对象。

参照交办水函〔2022〕376号文件要求。

3.核查内容。

参照交办水函〔2022〕376号文件要求。

4.核查工作流程。

(1)核查工作采用无纸化、信息化方式,经营者通过广西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管系统(即“航运通”手机APP或者网页平台,以下统一简称航运通)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上传相关附件。

(2)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辖区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上门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应安排至少2名持行政执法证工作人员,请各级水运行业中心积极配合协同核查),并组织辖区内经营者通过航运通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提交核查材料,企业应按照自身经营的所有业务版块完成年度检查工作,核查需要收集的数据和表格均可从系统导出。

(3)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辖区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航运通账号完成检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经营者须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经营者可在系统内导出《核查报告书》空表,盖章并上传《核查报告书》扫描件(或清晰照片)。管理部门可在航运通内下载查看企业上传的《核查报告书》和各类汇总表扫描件(或清晰照片)。

(4)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桂交规〔2021〕1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相关失信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录入航运通或广西水路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二选一即可)。

对难以取得联系的经营者,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辖区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上门联系确认,或与海事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沟通取得经营者联系方式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同时应将公告文件发送至航运通技术支持单位统一在系统公告栏发布;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由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各地市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及营运船舶核查全覆盖(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

(5)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辖区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接受核查的水路运输(含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结果。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扫描(或拍照)上传至航运通。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航运通,在《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同时应将公告单位文件发送至航运通技术支持单位统一在系统公告栏发布)。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航运通在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实名确认“已核查”。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好核查工作,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并不再向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船舶发放《代理证》和核验合格证(年审合格证),也不需要在许可证副本进行签注,相关核查结果应一并统一记载在核查报告书中。核查工作结束后,经营者可从航运通系统下载经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核查报告书》扫描件(或清晰照片),《核查报告书》在系统存档可追溯查询。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

(7)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辖区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核查结果等,通过航运通功能汇总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相关信息,做好交办水函〔2022〕376号文相关附件表格的汇总工作(汇总表格可直接从航运通导出)。

(二)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参照交办水函〔2022〕376号文件要求。

2.核查对象。

参照交办水函〔2022〕376号文件要求。

3.核查内容。

参照交办水函〔2022〕376号文件要求。

4.核查工作流程。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中央航运企业应通知各子公司按要求在子公司注册地参加核查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航运通向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扫描件(或清晰照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扫描件(或清晰照片)及其他与核查相关的电子版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还应通过航运通提交相应的经营资格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清晰照片)或备案记录材料(提交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由管理部门规定的系统完成备案截图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等,备案文号可以是管理部门发文文号、系统备案申请流水号等),提单和自有船舶配备情况(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应至少自有一艘船舶;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至少有一艘中国籍船舶)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清晰照片)。国际以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还通过航运通应提交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扫描件(或清晰照片;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材料扫描件(或清晰照片;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清晰照片)。

(2)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辖区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应安排至少2名持行政执法证工作人员,请各级水运行业中心积极配合协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实现对辖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全覆盖。通过进行座谈、检查工作日志,检查自有船舶资料等方式,重点检查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履职情况和自有运力配备情况。对符合从业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上传至航运通。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上传至航运通,并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同时应将公告文件发送至航运通技术支持单位统一在系统公告栏发布)。企业可以从航运通下载经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核查报告书》扫描件(或清晰照片),《核查报告书》可在航运通存档追溯查询。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核查情况,做好交办水函〔2022〕376号文相关附件汇总表的汇总分析工作(汇总的表格可直接从航运通导出)。

(4)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资质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的国际以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各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办理经营资质注销手续。相关注销申请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

(5)其他未尽事宜可参考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流程执行。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做好核查材料电子档分门类分主体分事项归档存档工作以备追溯查询,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各市级、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中的《水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落实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保持和打击违规“挂靠”经营行为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本次年度核查加强对上述两项工作的检查:一是对资质不能有效保持的要坚决整改,整改复查不合格的撤销资质,形成闭环;二是对违规“挂靠”经营的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严肃查处,有关情况要在各地市提交我厅的年度核查总结报告中体现。

(二)如局部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当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不上门核查,仅通过航运通提交核查材料,鼓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采取视频连线、微信、钉钉等通讯APP等方式加强与经营者沟通,保证核查工作质量。

(三)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本市核查工作总结(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3%的应说明原因)和上述汇总表行文报送我厅,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bgjghc@126.com,请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汇总各市材料报我厅。如没有符合交办水函〔2022〕376号文件要求的核查对象的亦请书面反馈。

(四)请各设区的市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出具的核查结果(包括经签字确认盖章的核查报告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其他与核查有关的文件)应及时上传至航运通并做好提醒告知经营者可自行下载核查结果;注意提醒辖区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时报送《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

(五)航运通技术支持单位北部湾航运交易有限公司应按照交办水函〔2022〕376号文件要求及本通知要求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并按照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查对象反馈问题及时调整、保障系统正常运转,配合我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交办水函〔2022〕376号文件要求根据核查情况完成其附件表格数据统计和汇总分析工作。

(六)我厅将于2022年5月组织对各地市的核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通知另行印发。

(七)工作联系人。

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联系电话:莫国亚,0771—2115623、18807716197;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核查联系电话:林炳勇,0771—2115682,陈龙,0771—2115041,18697991944;航运通技术支持:黄嘉慧,15177996200。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2年度核查报告书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2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4.         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5.2022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6.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

7.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2022年)

8.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

9.         (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表

10.         (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

1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376号)

12.2022“航运通”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13.2022“航运通”管理部门操作手册

14.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企业名录

15.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备案的港澳航线船舶名录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