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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文种类: 通告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收费公路货车计费方式 调整按车(轴)型收费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10日 印发日期: 2020年01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年份: 2020
主题分类: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收费公路货车计费方式 调整按车(轴)型收费方案的通知

2020-01-10 10: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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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捷通高速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6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区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费方式调整按车(轴)型收费有关工作,确保自2020年1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西收费公路货车计费方式调整按车(轴)型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方案》实施后,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09〕66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计重收费工作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10〕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交规〔2019〕1号)同时废止。

对我区之前已经出台的收费公路货车计费政策,如与本方案有冲突的,按本方案执行。


广西收费公路货车计费方式调整

按车(轴)型收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工作的要求,统一调整我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以下统称“货车”)车型分类,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确保与全国同步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科学测算和调整通行费费率,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通过采取平移收费费率,落实ETC车辆基本优惠、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等措施,统筹维护好收费公路使用者与投资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收费公路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收费标准调整前后,全区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收入水平总体持平并略有下降。

(二)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有序推动货车现有计重收费切换至按车(轴)型收费,通过收费标准结构优化,总体保持现有收费公路通行费费率平稳,防止出现大幅波动,促进新旧定价模式平稳过渡,确保费率调整风险总体可控。

(三)优化运输结构调整。通过制定合理的收费体系,推动道路运输结构优化调整,进一步向货车大型化、现代化、专业化发展,提高货车实载率,不断优化道路资源配置,促进公路货运行业集约经营,提高公路网运输效率,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和节能减排。

三、统一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将我区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调整为按车型收费,严格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统一执行。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详见附件1。

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摩托车通行收费公路,按1类客车分类。

四、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

由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高速公路货车桥隧收费标准、机场高速货车收费标准和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等4部分组成,其中:

1.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按照1~6类货车标准装载状态下的计重收费标准转换为对应的车型收费标准。

2.高速公路货车桥隧收费标准。对于符合收费条件的高速公路桥梁及隧道,按照货车桥隧叠加计重收费基本费率0.10元/吨公里, 将1~6类货车标准装载状态下的桥隧叠加计重收费标准转换为对应的车型收费标准。

3.机场高速货车收费标准。南宁第一、二机场和桂林机场高速在保持各自已有1~5类车型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6类货车的收费标准,其中:南宁第一、二机场高速6类货车收费标准为35元/车次,桂林机场高速6类货车收费标准为30元/车次。

4.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6轴以上专项作业车统一按6类货车执行。6轴以上货车在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轴增加一定收费系数的方法执行。其中: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及桥隧收费标准按每增加1轴增加0.60元/车公里的收费系数执行,机场高速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每增加1轴增加5元/车次的收费系数执行。

全区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2。

(二)一级收费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 按照我区一级收费公路1~6类货车标准装载状态下的计重收费标准转换为对应的车型收费标准,其中1类货车10元/车次、2类货车10元/车次、3类货车20元/车次、4类货车30元/车次、5类货车35元/车次、6类货车40元/车次。对于6轴以上货车,在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轴增加5元/车次的收费系数。6轴以上专项作业车统一按6类货车收费标准执行。全区一级收费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按车(轴)型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3。

(三)车辆通行费尾数处理。原则上车辆通行费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分,具体按照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全面分析全区高速公路货车运输流量流向,探索分路段推进差异化收费。对于贫困地区及空载和半载货车占比相对较高的部分路段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吸引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对于我区高速公路4车道改造为6或8车道的路段,按法定程序适当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实施差异化收费,以有效保证全区高速公路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货车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是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收费公路收费方式的重大调整,是完善我区收费公路路网建设,方便群众出行,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关系到广大道路运输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货车按车型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货车按车型收费的政策措施,为实施货车按车型收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车主、司乘人员了解、接受、支持和配合货车按车型收费工作。

(三)制定应急预案。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原则,制定实施货车按车型收费应急预案,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责任,保障货车按车型收费的顺利实施。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确保货车按车型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2年。在2年暂行期结束前,结合试运行情况,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我区高速公路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再核定新的全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货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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