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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文种类: 通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明确新建(改扩建)公路与既有公路交叉建设有关事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交规〔2022〕10号)
发文字号: 桂交规〔2022〕10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印发日期: 2022年12月1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年份: 2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明确新建(改扩建)公路与既有公路交叉建设有关事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交规〔2022〕10号)

2022-12-30 17:5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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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公路项目公司和运营公司:

为顺利推进我区新建(改扩建)公路与既有公路交叉路段建设,保障公路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明确新建(改扩建)公路与既有公路交叉建设有关事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12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明确新建(改扩建)公路与既有公路

交叉建设有关事宜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区新建(改扩建)公路与既有公路交叉路段建设,保障公路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除特指高速公路外,适用于广西区内所有的公路建设运营

第三条  经批复的交叉工程方案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的行政许可,新建(改扩建)公路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接入既有公路交叉路段建设的,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负责按设计改建和完善既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既有公路管养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因改建需要而拆除、掩埋或迁移既有公路设施和使用既有公路用地的建设项目,公路路产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中,需要对既有公路的互通、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桥梁、涵洞、通道等沿线设施或构造物进行拆除重建时,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按现行技术标准,在不减少既有公路服务功能、不降低既有公路服务水平的条件下予以修复、还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对涉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或对验收发现的问题,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负责限期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再支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设施等路产的补偿费,既有公路管养单位亦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既有公路管养单位如提出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交叉工程方案更高建设标准(拓宽车道等)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五条 确因交叉路段建设导致既有公路沿线设施或构造物规模发生变化、造成公路资产损失的,损失资产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出资,既有公路管养单位及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变更登记。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手续,如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方案施工、超许可范围施工或施工过程中存在损坏许可范围外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通信管道、光缆的对接点原则上为既有高速公路最近通信机房,具体位置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对接点施工由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负责。各路段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行业规划和要求铺设足够数量的对接通信管道、光缆和对接设施。广西高速公路干线通信资源和联网路由由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负责统一调配,为了满足行业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在保证联网收费的同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无偿提供全区联网收费所需的通信管道、光缆等路网资源。

第八条 为确保公路交叉及其影响路段的交通安全、畅通,既有公路权属单位及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接入既有高速公路时,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所增设的标志和由此所增加的交通引导标识、ETC门架等由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和实施。因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通车运营引起相邻既有高速公路增加或改建有关标志的,既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应负责及时增加或改建,有关标志增改设计方案应报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审查。

第十条 以新建互通匝道与既有高速公路主线连接部分的鼻端为界限,与既有高速公路拼宽的变速车道、辅助车道、渐变段等管养权归属既有高速公路,鼻端以外的匝道管养权归属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采用上跨形式穿越既有公路的,上跨桥梁的管养权归属新建(改扩建)公路,以下穿方式穿越既有公路时,下穿通道的路面管养权归属新建(改扩建)公路,下穿通道的主体结构管养权归属既有公路。

第十一条 交叉路段工程施工完毕,应按公路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程序验收后投入使用。对于未通过验收的涉路施工许可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公路上跨、下穿既有公路时,若既有公路已纳入改扩建规划的,新建(改扩建)公路与既有公路交叉方案应按规划执行。同为新建项目,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为节点,按“后建服从先建”原则,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单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