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部门 | 部门意见 | 是否采纳 | 不采纳的理由 |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增加:新建(改扩建)公路与既有公路交叉建设涉路施工,交通组织需要改道或占道摆设标志标牌的,因未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不得收取补偿费。 | 采纳 | 通知中第(二)条第1款已包含建议内容。 |
增加: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接入既有公路项目是全国或全区公路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需求,建设单位按照许可同意的施工组织和应急保障方案实施施工作业,不存在通行费损失补偿问题。 | 采纳 | 通知中第(二)条第1款已包含建议内容。 |
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 | 电话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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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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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质量监测鉴定中心 |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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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议将文中的“交通主管部门”表述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理由:为避免与公安交警部门产生混淆,同时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表述相对应。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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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P1第(一)项内容更改为“新建(改扩建)公路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接入既有公路交叉路段建设的,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负责按设计改建和完善既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既有公路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交叉路段设计方案应征得既有公路产权单位及对既有公路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理由:在设计阶段让既有公路产权单位及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前介入,有效避免后期可能引发的问题。 | 采纳 | 按照相关规定,在设计阶段会征求既有公路产权单位及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意见。属具体操作,不必在通知中再明确。 |
建议在第(一)项内容之后增加一项内容为“(二)新建(改扩建)公路上跨、下穿既有公路时,若既有公路已纳入改扩建规划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的公路技术等级要求为既有公路预留改扩建的条件。” 理由: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充分考虑既有公路所在地的地方发展,尊重地方规划,避免对规划产生影响。 | 采纳 | 在第(十)条中予以体现。 |
建议将P1第(二)项第1点内容中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改为“经对既有公路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 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修复、还建工程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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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P2第(三)项内容更改为“(三)确因交叉路段建设导致既有公路沿线设施或构造物规模发生变化、造成公路资产损失的,损失资产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出资、既有公路及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并经对既有公路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评估费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出资。” 理由: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评估费用因损坏而产生,应作为损失资产由损坏方支付。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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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第(九)项之后增加一项内容为“(十)新建(改扩建)公路采用上跨形式穿越既有公路的,上跨桥由新建(改扩建)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以下穿方式穿越既有公路的,下穿通道的路面由新建(改扩建)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下穿通道的通道主体结构由既有公路的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理由:明确公路交叉设施的管理职责,下穿通道的通道主体为既有公路路基的组成部分,建议由既有公路的公路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 部分采纳 | 在第(十)条中予以体现。 |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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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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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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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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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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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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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既有公路建设单位”修改为“既有公路管养单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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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1款:1.设施增加“收费站”;2.将 “应按现行技术标准、既有公路同等规模予以修复、还建”修改为“应按现行规范、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等,以不低于原有规模”;3.在末尾增加“重建、还建的互通、收费站、桥梁、涵洞、通道等沿线设施或构造物管养权属归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所有;如拆除后不再重建或造成既有公路管养单位无法正常使用的路产设施,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按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给予赔补偿”。 | 部分采纳 | 第1条采纳;第2条因按现行标准既有规模可能扩大,且既有单位常提出不合理要求,但公路安保条例等亦有相关表述,建议可考虑采纳;第3条意见已在通知中第(三)条意见中明确。 |
建议将第(三)条“确因交叉路段建设导致既有公路沿线设施或构造物规模发生变化、造成公路资产损失的,损失资产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出资、既有公路管养单位及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修改为“确因交叉路段建设导致既有公路沿线设施或构造物废弃或已无使用价值,造成公路资产灭失的,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委托得到既有公路管养单位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主管部门核定,相关费用由新建(改扩建)单位承担,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将公路资产损失的相关费用补偿给既有公路管养单位。除此之外,既有公路管养单位不得要求其他赔偿”。 | 部分采纳 | 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较为适宜。 |
建议将第(五)条“…在保证联网收费的通知,各路段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行业管理所需的路网通信资源”修改为“…在保证联网收费的同时,各新建(改扩建)路段项目业主如需使用既有路段管养单位管辖的通信管道、光缆,由相关业主相互协商解决”。 | 部分采纳 | 本通知仅明确行业管理部门所需的路网通信资源。商用的按市场规则办。 |
建议在第(六)条“…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后增加“应急处治方案等;明确各自的管养权属边界等。” | 部分采纳 |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表述,管养权在归属按本通知第(八)条执行。 |
建议将第(七)条“…应按公路养护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改为“…应按公路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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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第(八)条“…既有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负责及时增加或改建…”修改为“…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负责及时增加或改建…” | 不采纳 | 为建设、管理、养护方便,交叉路段范围内的标志由新建单位负责,交叉范围外的标志应由既有单位负责。 |
建议将第(九)条“以新建互通匝道与既有高速公路主线连接部分的鼻端为界限,与既有高速公路拼宽的变速车道、辅助车道、渐变段等管养权归属既有高速公路,鼻端以外的匝道管养权归属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修改为“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与既有公路交叉新增的变速车道、辅助车道、渐变段附属设施等按照“谁建设、谁管养”的原则划分管养权属边界”。 | 不采纳 | 针对交叉路段的管养权争议问题,以主线连接部分的鼻端为界限划分管养权对以后运营管养最为合理、方便。 |
建议增加一条“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与既有公路交叉建设方案,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在工可及设计阶段应征得既有公路管养单位意见。 | 采纳 | 按照规定,在设计过程中须征求既有单位意见,不在本通知中体现。 |
建议增加一条“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与既有公路交叉施工,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减少占道施工时间,降低对既有公路的通行影响;为保障既有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设置必要的辅道,确保交叉涉路施工期间,不降低既有公路的服务等级。 | 采纳 | 在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审查中,均需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报告,并由涉路施工评审会进行审查。 |
建议增加一条“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交通主管部门,适用于广西区内所有的公路建设、运营管养业主单位,各单位应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争执由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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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第(二)条第1款“…进行拆除重建时,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按现行技术标准、既有公路同等规模予以修复、还建,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在缴纳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设施等路产的补偿费,既有公路建设单位亦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建议修改为“…进行拆除重建时,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按现行技术标准,在不减少既有公路服务功能、不降低既有公路服务水平的条件下予以修复、还建,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路产移交手续的,不再缴纳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设施等路产补偿费,既有公路建设单位亦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于重建数量少于拆除数量,但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已满足公路运营或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需求的,对已拆除但未重建的部分设施或构造物,不需缴纳补偿款。” | 部分采纳 | 资产灭失部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
第(五)点“对接点施工由新建(改扩建)公路业主负责”建议修改为“对接点施工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负责。”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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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点将“既有公路及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议修改为“既有公路权属单位与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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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新增一点“同为新建公路工程,但完成设计及开始施工时间不同,后实施项目需要对先实施项目已完成设计(或施工)的工程进行改建的,后实施项目负责改建部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其费用。若先实施项目仅完成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尚未施工,则先实施项目办理设计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由后实施项目负责。 | 采纳 | 同为新增建设项目按“后建服从先建”原则,参照本通知第(十)条执行。 |
建议补充有关涉路施工押金(履约金)标准。 | 不采纳 | 国家正在取消履约保证金,不建议增加此条。 |
广西岑兴高速公路有限发展公司 | 第(二)条第1点将“…不再缴纳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设施等路产的补偿费,既有公路建设单位亦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修改为“占用既有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等路产的,应向既有公路建设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 不采纳 | 按规定修复、还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视为按原标准恢复,不应再缴纳路产补偿费。 |
第(三)条建议修改为“确因交叉路段建设导致既有公路沿线设施、构造物规模发生变化、封闭施工造成通行费减少、服务区停车区经营受损等,造成公路资产损失的,损失资产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出资、既有公路及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 部分采纳 | 本条针对资产灭失的情形,关于通行费等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不再缴纳补偿费。 |
第(六)条将“…既有公路及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修改为“新建(改扩建)公路业主及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不采纳 | 建议不采纳。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第(七)条将“…对验收发现的问题,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负责限期整改”修改为“对验收发现的问题,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负责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不得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承担”。 | 采纳 | 在通知中第(二)条第1款、第(九)条中明确。 |
建议将第(八)条“…因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通车运营引起既有高速公路增加或改建有关标志的,既有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修改为“…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负责及时增加或改建…因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通车运营引起相邻既有高速公路增加或改建有关标志经验收合格后交由既有公路业主管养”。 | 不采纳 | 为建设、管理、养护方便,交叉路段范围内的标志由新建单位负责,交叉范围外的标志应由既有单位负责。 |
第(九)条将“…鼻端以外的匝道管养权归属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修改为“…鼻端以外的匝道及新建互通内的附属设施管养权归属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 | 部分采纳 | 附属设施已包含在以主线连接部分鼻端以外的匝道范围内。 |
广西龙光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第(二)条第1点建议将“…不再缴纳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设施等路产的补偿费,既有公路建设单位亦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修改为“…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按广西公路路产补偿收费标准等规定与既有公路建设单位协商后,向既有公路建设单位缴纳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设施等路产的补偿费”。 | 不采纳 | 建议不采纳。按《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第三条规定“…但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修复所损坏的路产,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再缴纳补偿费”,新建(改扩建)公路在交叉施工过程中对既有公路土建结构及附属设施等路产造成损坏后,新建单位按现行标准、既有规模进行修复、还建,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视为已修复所损坏路产,不应再收取路产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
第(二)条第2点“…既有公路建设单位如提出更高建设标准(拓宽车道等)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修改为“…既有公路为保障运营安全及远期规划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提出的合理建设需求而增加的费用,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承担;既有公路建设单位如提出不合理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 部分采纳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参考该规定,本条规定既有单位如提出更高建设标准(拓宽车道等)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
第(三)条将“…损失资产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出资、既有公路及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修改为“…损失资产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出资,与既有公路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赔(补)偿费用。永久性占用既有高速公路项目土地补偿费用由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承担,按照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在该地区建设征地综合单价平均值和构(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 部分采纳 | 针对灭失资产,双方标准不一,金额差别较大,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应由新建单位出资,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占用既有公路土地的补偿费参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不应再缴纳补偿费。 |
第(五)条建议将“…对接点施工由新建(改扩建)公路业主负责…”修改为“…对接点施工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负责。对接所需资源超出既有公路配置的,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负责”。 | 部分采纳 | “业主”已修改为“建设单位”;对接需要资源严格应按有关行业规划和要求铺设,如既有单位提出更高建设标准的,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
第(八)条建议将“因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通车运营引起相邻既有高速公路增加或改建有关标志的,既有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负责及时增加或改建…”修改为“因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通车运营引起相邻既有高速公路增加或改建有关标志的,由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及时增加或改建…”。 | 不采纳 | 为方便后期实施和养护,建议互通范围内相关标志及施工期间的引导标识由新建单位负责,范围外的由既有单位负责增加或改建。 |
第(九)条建议修改为“应按谁建设、谁管养的原则,新建(改扩建)公路互通匝道与既有公路拼宽的变速车道、辅助车道、渐变段等新建(改扩建)部分的产权、管养权归属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 | 不采纳 | 针对交叉路段的管养权争议问题,以主线连接部分的鼻端为界限划分管养权对以后运营管养最为合理、方便。 |
广西桂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第(一)条修改意见:“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接入既有高速公路的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征求既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的意见,因既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对路况、周边环境、车流分布、通行情况比较了解,对自身项目有一定的长远规划。比如上跨桥梁的结构形式、跨径,建设期间对既有高速的影响程度,都要充分考虑,科学评估。既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的书面意见应作为设计单位设计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参考依据。 | 采纳 | 在项目设计阶段会征求既有单位意见,其合理的要求会作为设计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参考的依据。 |
第(二)条修改意见:对于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占用或影响既有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压缩公路通行断面的,要由双方进行综合协商并对既有高速公路造成的营运损失或影响给予合理的赔偿,否则将必定造成矛盾纠纷。比如,占用路面、封闭车道、占用时间长短等,将会直接损害既有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的利益,肯定会引起争议,特别是热点线路、国道主干线。同样,对于拆除造成路产损失的,因涉及各项目公司资产减少变更(特别是民营BOT项目),应予以合理折价赔偿。 新建高速公路跨越既有高速公路的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既有高速公路的路况、周边地貌、交通量增长趋势,合理考虑长远规划,避免造成后期改扩建的技术瓶颈,制约全区交通发展。 | 部分采纳 | 1.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涉路施工后,既有单位的3个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公路主管部门或既有单位不应再收取路产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2.对已纳入规划的既有公路,应按规划公路的技术标准进行预留。 |
第(三)条修改意见:核定损失资产,应明确由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予以补偿。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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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修改意见: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应根据工程情况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并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既有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管,如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方案施工、超许可范围施工或施工过程中存在损坏许可范围外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承担,补偿受损的既有高速公路。 | 不采纳 | 国家正在取消履约保证金,不建议增加此条。 |
| 第(六)条修改意见:为确保公路的交通安全、畅通,既有公路及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场交通维护工作由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负责,并保证交叉路段施工期间安全畅通,同时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应缴纳一定的安全保证金给既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既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联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加强监督管理,若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未按规范及协议要求做好交通维护工作,既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联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直至完善安全维护确保道路安全方允许复工,所造成的损失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负责。 | 部分采纳 |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均对交叉范围内作业有具体要求,具体内容在本通知第(六)条中明确,但国家正在取消履约保证金,故不建议收取安全保证金。 |
第(七)条修改意见:组织验收应邀请既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参加,并充分听取既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意见,保证金退回应取得既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书面确认同意。 | 部分采纳 | 按规定严格验收均需新建、既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参加。但国家正在取消履约保证金,故不建议收取安全保证金。 |
第(八)条修改意见:因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通车运营引起相邻既有高速公路增加或改建有关标志的,相邻既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增加或改建不合理,应根据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所有新增的标志均应由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负责,既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予以配合。 | 不采纳 | 为建设、管理、养护方便,交叉路段范围内的标志由新建单位负责,交叉范围外的标志应由既有单位负责。 |
中铁建投广西柳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第(二)条第1款建议增加“若上述既有公路的沿线设施或构造物尚未施工,但需进行拓宽,由既有公路建设单位按新的设计规划发起设计变更,并负责实施,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既有公路建设单位承担。”或“若上述既有公路的沿线设施或构造物尚未施工,但需进行拓宽,由既有公路建设单位按新的设计规划发起设计变更,并负责实施,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单位承担。” | 部分采纳 | 反馈意见表述错误,且不具普适性。已在通知中明确在同标准还建情况下,费用由新建公路建设单位承担。 |
广西国冶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修改意见一:新建公路占用到既有公路已征建设用地,既有方不再收取征地补偿费、土地权属在既有方 | 采纳 | 本通知第(二)条第1款中已包含相关内容。 |
修改意见二:建议进一步明确涉路施工许可的程序、内容、审批条件、审批期限。 | 不采纳 | 涉路施工许可程序、内容、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已有相关文件或规定,不在本通知中体现。 |
修改意见三:第(八)条建议增加施工临时标志。 | 采纳 | 已包含施工临时标志,并明确由新建(改扩建)单位承担。 |
修改意见四:建议明确与既有公路相交时,净高的要求,同时明确中央分隔带是否可以落墩,以及落墩的防撞要求。 | 部分采纳 | 已明确相关公路按有关公路技术规范执行。 |
修改意见五:明确与同期建设的高速公路,立体交叉范围内,所设置的标志、交通引导标识、ETC 门架等该如何划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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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六:建议明确上跨高速中央分隔带是否可以落墩,如有条件可以落墩,建议明确落墩的防撞要求。 | 部分采纳 | 已明确相关公路按有关公路技术规范执行。 |
修改意见七:关于上跨被交路的净空,前面交通厅发文明确上跨高速和一级公路净空要6.0米。在实际项目中,特别是对既有互通的改造,如果净空按照6.0米执行,几乎很难利用现有结构物,对这种净空能否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对净空的要求执行,满足5.0米即可。 | 不采纳 | 关于净高问题,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建筑限界净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1〕138号)相关规定执行。 |
广西中交平昭投资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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