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广西捷通高速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7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交财务发〔2008〕85号)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工作管理,规范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工作高效、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交通部2007年第35号)、《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2020)》、《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标准》(JTG 6310-2022)》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则,结合自治区收费公路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联网收费公路。
第三条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清分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制定、联网收费的规划和组织实施、跨省联网收费的组织协调、联网收费运营监督管理和清分结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设立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清分结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与自治区有关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承担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及通行费清分、结算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负责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结算资金的统一归集管理;
(四)负责省级联网收费公路通信、收费、监控三大系统的建设、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区系统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营监测工作;
(五)负责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费率管理、日常监测、统计分析、数据管理等;
(六)负责组织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和关键设备的入网测试和认证,更新及上报全区收费基础参数信息;
(七)负责全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应用软件、密钥、运行参数、主干通信网和路网通信资源的管理维护;
(八)负责通行卡(券)、系统用卡、非现金支付卡、电子标签及通行费票据的发行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ETC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与发行服务机构完成收费数据及用户状态信息的交互、管理;
(十)组织实施全区联网收费联合稽核及业务考评,监督和指导全区联网收费业务稽核;
(十一)组织全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相关业务培训;
(十二)负责全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服务咨询、投诉处理,协调、解决联网收费运营管理中的问题;
(十三)落实上级其他工作安排。
第七条 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联网收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依法依规收费,使联网收费工作有序开展,保障联网收费公路安全畅通;
(二)积极参与涉及联网收费重要事项的研究和决策;
(三)及时、足额、准确将车辆通行费资金解缴至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支付本单位应分担的联网收费、统一清分和结算所需费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所辖路段通信、收费、监控三大系统的建设、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按时采集新增或变更的收费基础参数信息并报送管理机构,确保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转和收费数据的安全、完整以及通信线路的畅通,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数据;
(五)配合发行服务机构开展ETC发行、咨询、售后及日常服务工作;
(六)组织开展所辖路段的稽核,支持和配合管理机构开展联合稽核活动;
(七)配合管理机构做好联网收费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八)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联网收费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发行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ETC发行相关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发行服务和拓展应用工作;
(二)负责建设、运营、管理ETC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点,培训和指导运营网点及收费站服务点ETC业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好ETC发行、咨询、售后等业务系统,按时采集新增或变更的收费基础参数信息并报送管理机构,确保ETC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以及通信线路的畅通,与相关方及时完成ETC交易数据及用户状态信息的交互、管理;
(四)按要求及时、足额、准确将ETC交易结算资金划拨至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支持和配合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开展稽核活动,配合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调取逃费嫌疑车辆信息、下发状态名单限制车辆通行;
(六)定期及不定期开展ETC发行自查工作,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向管理机构及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通报;
(七)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联网收费相关工作。
第九条 管理机构开展联网收费、统一清分和结算所需费用来源及其支出范围:
(一) 管理机构开展联网收费、统一清分和结算所需费用由纳入联网收费的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共同承担,原则上按通行费清分收入占比进行分担。所需经费由管理机构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经征求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意见后,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复后执行。
(二)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联网收费通信、收费、监控三大系统的建设、升级、运维经费;
2.ETC运营服务费用;
3.政策性研究、课题研究、重大技术改造、专项设备购置等费用;
4.人员经费;
5.日常办公经费;
6.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总体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期实施、逐步完善、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与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并与自治区收费公路网规划和联网收费技术的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对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总体规划作重大修改的,由管理机构提出修改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联网收费系统和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升级应遵循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总体规划,满足实施全国联网及自治区联网收费的需要,符合收费公路技术标准、规范和国产密码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承担所辖路段ETC门架系统、收费站及收费车道系统、入口称重检测系统等相关系统和设施的建设及改造升级费用。
第十四条 ETC门架系统建设和运维费用,原则上由门架所在路段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承担。新建(改扩建)项目与既有项目互通,需要在既有项目上新增ETC门架的,由新建(改扩建)项目负责设计、建设,由既有项目负责运营维护及升级改造。ETC门架系统硬件设备由门架所在路段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维护,应用软件由管理机构统一维护。
第十五条 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发行服务机构涉及收费基础参数信息变更时,应提前45个自然日向管理机构报告,由管理机构统一在生效前30个自然日向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报备。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因收费基础参数信息未及时变更导致联网收费系统出现问题造成其他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清分收入减少的,应补偿其他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联网收费系统鼓励采用统一收费应用软件。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使用其他联网收费应用软件的,应当及时将软件的设计文件、测试报告等资料报管理机构审核;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在联网收费系统中使用。联网收费区域内的密钥和安全体系应符合交通运输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联网收费公路收费、通信、监控等设施应按规定测试合格后方可并入自治区联网收费系统。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费公路联网系统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网运行、分级负责”原则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纳入自治区联网收费的收费公路,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收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路段、车型(类)、时段、出入口、通行方向、支付方式以及自主定价等实行差异化收费。
第二十条 联网收费所采用的通行卡(券)、ETC卡和车载单元(OBU)必须具备通用性,其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通行卡(券)、ETC卡和车载单元(OBU)、系统用卡由管理机构或由管理机构授权的发行服务机构统一发行。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每年根据通行量增长情况和本行政区域内ETC发行需要采购通行卡、ETC卡和车载单元(OBU),所需费用由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新建、在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根据车辆通行及ETC发行需要采购一定数量的通行卡、ETC卡和车载单元(OBU),并交由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调配使用,所需经费列入项目建设费用。
第二十四条 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应根据使用需要,按规定版式标准自行采购足够的纸质通行券,并按规定向管理机构或税务部门申购所需通行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伪造、变造通行卡(券)、系统用卡、ETC卡和车载单元(OBU)。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使用者应当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交费的收费公路使用者出具通行费票据,其中ETC车辆通行还贷性公路的电子票据暂由发行服务机构开具。
第二十七条 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规范收费站的日常管理和收费业务;发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发行服务和拓展应用工作,通过完善ETC发行产品和客服系统,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发行及售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机构需要调度使用路网通信、数据、视频监控资源的,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和发行服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发行、收费行为、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等方面开展内部稽核工作,并对车辆通行异常交易或行为开展外部稽核工作。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和发行服务机构针对存在逃费嫌疑、通行行为异常、需持续观察等情况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建立分类名单。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确保收费设施和通信设施完好、稳定、安全和可靠运行,保证收费、监控等运行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并为新开通相连路段无偿提供联网收费的对接设施设备和路网通信资源。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和发行服务机构应对联网收费系统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切实做好病毒防范工作;同时加强对收费、通信、监控等联网信息进行安全稽核,严防信息被非法增加、删改或复制,确保收费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和发行服务机构应制定联网收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相应的各项应急工作,保障联网收费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由管理机构组织调整联网收费系统运行参数后执行:
(一)新建路段加入;
(二)收费权终止;
(三)通行费标准调整;
(四)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运营期履约担保。
第五章 清分结算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准确、公正、透明、及时”的原则,开展与相关方的跨省和省内通行费以及ETC拓展交易的清分结算工作。具体的清分结算规则由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的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进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稽核追缴车辆通行费的分配,遵照“多劳多得,合理分配”的原则,涉及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有权参与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管理机构商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确定。对积极规范开展稽核工作且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激励,促进稽核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八条 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收取的现金等车辆通行费以及发行服务机构收取的ETC通行费和拓展应用收入应进行专户管理,并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至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开立,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相关方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与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的跨省清分结算;并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间完成区内通行费及ETC拓展应用交易资金的清分和结算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相应的资金划款指令,及时将通行费结算资金划转给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将ETC拓展应用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发行服务机构。
(一)ETC通行费及ETC拓展应用交易资金的结算周期为1个工作日;
(二)现金通行费结算周期为3个工作日;
(三)结算资金账户利息的结算周期为半年;
(四)其他特殊通行费结算周期,由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十条 管理机构、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发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通行费资金的核对机制,及时与相关方进行对账,确保所收取、解缴及结算的资金数据准确无误。对相关资金数据存在异议的,可以要求调查核实,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管理机构、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发行服务机构未按时履行职责,导致清分和结算工作延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构、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和发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报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发行服务机构不履行工作职责,影响自治区联网收费工作正常运行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由管理机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扣留其应得的清分结算通行费或ETC运营服务费,专项用于弥补相关损失,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规定,出现更改、伪造、变造通行卡(券)、系统用卡、ETC卡和车载单元(OBU)等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发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管理机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发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与各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联网收费的经费来源、经费分担形式、分担标准、经费开支范围和内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